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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巫统领袖针对黄明志事件作出激烈反应

巫统部长和领袖们针对黄明志的饶舌创作歌曲“我爱我的国家”作出极为激烈的反应和大肆抨击的做法,必须在欢庆国家独立50周年的情绪遭进一步削弱和破坏之前立即停止。

虽然黄明志的创作歌曲表达了老百姓普遍上对警方贪腐、公务员官僚作风、歧视华文教育,以及有关方面的不敏感态度等问题的不满与无奈,并引起了回响和共鸣,但是不少会说华语的国人,包括年轻人,在第一次观看黄明志的歌曲短片时,并不认同他在这首歌曲中所使用的粗俗语言和不雅的表达方式。

然而,当黄明志受到巫统一连串的抨击以及被媒体妖魔化,巫统部长包括教育部长和副首相,一个接一个趁势将黄明志形容成恶魔和“叛国者”,仿佛黄明志能够单独一任就能威胁整个马来西亚多元社会架构、稳定和完整性。而许多人开始支持黄明志,因为没有任何人相信那些恶意指控,即黄明志不爱国、不忠诚、反叛国家、反回教、反马来人或试图煽动种族或宗教之间的仇恨与敌意。

我在许多人上载“我爱我的国家”这首歌的YouTube网站上做了搜寻,虽然黄明志已将其歌曲短片从他的网站删除了。搜寻结果显示,YouTube上共有120万人次造访了这则短片,其中浏览人数最高的两则短片分别达到76万8231人次与16万4849人次。

是否有人暗示,即这群为数众多的国人浏览YouTube网站上的“我爱我的国家”短片,就意味着他们就是不爱国、进行煽动性活动,意图制造我国各种族和宗教之间的仇恨和敌意?

若是,那我国根本不值得庆祝国家独立50周年,因为这个国家50年来的建国进程已经彻底失败。

事实上,黄明志的饶舌歌曲是他表达其爱国精神和热爱国家的方式,他希望能够让这个国家成为全体国人的一个更美好地方。

黄明志可因为其粗俗或不雅的表达方式而被责难,但是这并不能等同于不爱国、不忠诚或具煽动性。

若黄明志被指责不尊重国歌,那为何巫统部长和领袖们却提出要动用煽动法令、内安法令检举黄明志,或甚至要褫夺其公民权?反而,若在国歌法令下被判不尊重国歌,其惩罚不过是100令吉罚款或1个月的监禁。

但是,黄明志是否真的不尊重国歌和国旗?黄明志穿上国旗是否不尊重国旗?若是,那为何已故我国歌星苏迪曼能穿上“辉煌线条”作为其舞台服装,被视为其爱国表现?

为何在通过使用国旗来表达爱国精神却出现双重标准?

过度激烈的反应和妖魔化黄明志是极为糟糕的,这包括要褫夺黄明志的公民权和取消其护照。

在过去40年来,极端要求褫夺一个人的马来西亚公民权是前所未闻的,因为这是在1970年宪法修正案下确立的4大敏感课题之一,并不能受到质疑,即:马来统治者、第152条文下的国文地位、第153条文下的马来人特权,以及公民权。

是否警方和总检察长将逮捕和起诉这些呼吁通过煽动法令褫夺黄明志公民权的人士,不管他们是政府中的巫统领袖或其他高官?

黄明志确是爱国的,因为他表达了人民对贪腐和官僚主义的不满与无奈。今天,《星报》报道了雪兰莪州苏丹沙拉胡丁呼吁立即采取行动彻查贪腐、官僚制度下的繁文缛节、种族问题、宗教偏狭、人才外流和罪案等问题。

昨天,前任全国警察总长敦哈聂夫在其《星报》星期天的专栏,撰写一篇标题为“监守自盗”的文章,批判警方、反贪污局和总检察长署的贪污和腐败。

同时,霹雳州皇储拉惹纳兹林亦曾在其最近的言论中提及这些课题。

黄明志应被给予表扬,在这个年纪敢于讲出种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和国家弊病,而不是被羞辱、被妖魔化或被威胁。

虽然黄明志应该去除其粗俗语言和不雅的表达方式,并养成更高的敏感度,不过,他肯定不是叛国者,更何况巫统领袖和部长持续妖魔化黄明志并不会为马来西亚的建国路程带来任何好处。

Posted in 建国进程, 贪污.


2007年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马来西亚榜上无名

2007年上海交通大学《世界500家大学学术排行榜》刚刚出炉,马来西亚大学连续第五次榜上无名,无法跻身全球首500家大学

新加坡有两座大学榜上有名、澳洲则有17家大学、纽西兰则有5家大学跻身这个世界大学排行榜。美国各大学大都榜上有名,其中著名大学如哈佛、斯丹福、白克里以及英国剑桥占了前四名。

如果马来西亚大学能够在这500所大学排行榜中占一席位,这将会对马来西亚大学重归学术优良的大专教育素质有所帮组,同时这也会是马来西亚庆祝独立50周年的喜讯。但是,这个最新排行榜显示当局一直挂在口中的高等教育改革依然没有任何成绩,这是因为当局欠缺政治意愿,把焦点放在如何以绩效和学术优越来提升马来西亚的大专至世界级水平。

高教部长慕斯达发应该解释为何没有一家马来西亚大学在过去5年能够跻身上海交通大学《世界500家大学学术排行榜》,以及他期望马来西亚大学何时能够达到这项成就。

以下是世界各国大学在上海交通大学《世界500家大学学术排行榜》的数目:

美国 166
英国 42
德国 41
日本 32
中国 25
加拿大 22
法国 22
意大利 20
澳洲 17
荷兰 12
瑞典 11
西班牙 9
南韩 8
瑞士 8
比利时 7
奥地利 7
以色列 7
芬兰 5
巴西 5
纽西兰 5
南非 4
爱尔兰 3
新加坡 2
希腊 2
匈牙利 2
波兰 2
印度 2
智利 2
葡萄牙 2
阿根廷 1
斯洛文尼亚 1
土耳其 1
埃及 1
墨西哥 1

总数 508

Posted in 教育.


阿都拉应澄清——西马大法官不是迟写判词的法官

在现代讲求公信力、透明度、廉正与良好施政的时代,马来西亚人有权针对首相和统治者理事会针对马来亚大法官一职悬空长达7个月之久所出现的僵局,进而引发一场宪制危机而获得真相。

首相阿都拉不应该只是提供真相予国人,尤其是国会议员,但是他也应该澄清与交待,即他针对马来亚大法官,导致与统治者理事会爆发宪制危机的人选不是一名自出任高庭法官以来便累计至少30宗尚未判决案件的联邦法院法官。

当阿都拉在2004年5月推介国家廉正大蓝图的时候,他说‘廉正运动是一场全面性的运动,其涵盖政府和社会所有阶层和领域’。

此外,这个为期5年大蓝图—2008年国家廉正大蓝图目标—也有一部分是关于司法机构如何强化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也是一项恢复司法公信力、透明度和廉正的全新国家使命。现在已是时候让政府履行承诺。

虽然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益鲁兹曾经公开指出,任何法官如果还有尚未完成的判词将不会获考虑晋升,因为法庭有一项指令说明法官们必须在案件审讯完毕后8周内完成他们的判词,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出上诉。令人惊讶的是,报章上个月曾经报道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自从出任高庭法官以来竟累计多达30宗涉及贩卖毒品和谋杀而尚未完成判词的案件(2007年7月23日《新海峡时报》),而首席大法官诱那边厢并没有否认、也没有发表任何澄清或回应。

这挑起一个问题,即为何这名法官能够从高庭晋升至联邦法院,以及司法界到底采用何种晋升制度,因为这民法官竟然自担任高庭法官以来便累计这么多尚未完成的判词,导致正义不能伸张。

自前任马来亚大法官西蒂诺玛耶谷于2007年1月5日退休之后,首相阿都拉所推荐的人选一连两次无法获得统治者理事会的通过。这事件所引发的宪制危机并非是统治者理事会和行政当局的私人问题,而是一项全体国人有权获知真相,严重关系公众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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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发出伐木执照’——首相不坚决肯定

《星报》的封面标题是明确的,即“首相-不再发出伐木执照-维护现有森林的重要”。

但是细读拿督斯里阿都拉演词的话,它看来不是那么的肯定与绝对的“不”,而较像“不…但是”,允许在特别情况下有例外。

以下是《星报》的报导:

山打根讯-对首相而言,不再会有伐木执照的发出。

“我将回拒任何前来向我要求伐木执照的人。如果我要让他们高兴,我将告诉他们去问慕沙(沙巴首席部长拿督慕沙阿曼),我知道他也会说不。”拿督斯里阿都拉说。

阿都拉在离此间约30公里的耗资920万令吉发掘热带雨林中心主持开幕时,提醒森林监护人别轻易发出伐木执照,他说他不会应酬向各州政府要求伐木执照的人。

他说,保持现有的天自然森林是重要的,它们对生态系统很重要。

我不认为阿都拉的言论已挑起更多课题。譬如:

为何“对首相而言,不再会有伐木执照发出。”?这是否意味着共只要首相不知情,沙巴继续发出伐木执照就没问题?

阿都拉的“ 不再发出伐木执照”宣布,只限沙巴州或全马,是否国阵掌权的砂拉越或西马各州也包括在内,以及只凭阿都拉一时的兴起的演词,它这项指示要如何落实?或者只是作为媒体的好新闻,可以很快地就被各州政府淡忘或漠视?

阿都拉的另一个说法更令人困惑。他说:“我将回拒任何前来向我要求伐木执照的人。如果我要让他们高兴,我将告诉他们去问慕沙(沙巴首席部长拿督慕沙阿曼),我知道他也会说不。”

第一,为何不是诚实与敬畏上苍,并只告诉所有的未来申请者说,为了保护森林,全面禁止沙巴发出伐木执照?为何要把他们推去给沙巴首席部长“让他们高兴”?

此外,他岂会知道沙巴首席部长会同意合面禁止沙巴发出伐木执照?如是,为何这项禁令未正式的宣布为沙巴州政府的政策?

阿都拉的言论也带来其他的影响,像以往那般,他同意沙巴及其他州属的伐木执照要求,以及沙巴首席部长及其他州政府首长经受到指示接受这些要求,因此他才会说“他不会应酬向各州政府要求伐木执照的人。”

这当然显示出也是巫统主席的首相之权力庇护做法,因为严格而言,首相不应干预发出伐木执照的政州政府事务。

但是,这是否符合他当初出任首相时推出的国家廉正大蓝图及良好施政原则?

此外,为配合负责任、透明化及廉政,阿都拉是否将公开宣布,自他出任首相以来,在他安排下由沙巴及其他州政府发出的伐木执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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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推行司法改革是宪制危机的根本原因

我国正面对一项全面爆发的宪制危机。这项宪制危机涉及到委任我国司法界第3把交椅的马来亚大法官职位,因为自茜蒂诺玛于2007年1月5日退休后,该职就悬空超过7个月之久。

我于今年3月在国会辩论时,首次提出马来亚大法官一职的委任过程陷入瘫痪的问题。行动党国会议员如卡巴星(武吉牛汝莪)、M•古拉(怡保西区)及我在过去5个月里,每当有机会都会在国会中追问这个问题,但一直都得不到满意的答案。

根据宪法第122B条款,马来亚大法官‘必须由国家元首在徵询统治者会后,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

自茜蒂诺玛退休后,统治者会议召开两次都未能通过新的马来亚大法官人选,这反映出有关课题带来的宪制危机。

当首相阿都拉于上月杪出国旅行后回国时被询及有关课题时,他说他已推荐一名人选,目前只待首席大法官去完成委任程序。

当新加坡《海峡时报》报导统治者理事会在上个月会议驳回政府推荐的人选之后,《新海峡时报》引述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的谈话,即马来亚大法官的空缺预料将在8月31日填补,人选的身份则受制于官方机密法令而无法公布。

虽然阿末法鲁兹曾否认曾经说过将在8月31日委任马来亚大法官,但据我了解,他的谈话是有录音的。

但是,更重要的课题是,为何首席大法官要出动官方机密法令来封杀有关官方人选的所有报导(据我所知,该名马来亚大法官人选是一名最资浅的联邦法院法官),似乎有关提名是经不起公众的检查。

当阿末法鲁兹在2003年3月受委为首席大法官时,我说,他的最大挑战就是‘他能否对司法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全面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其中一项重大课题就是法官的委任’,因为‘大马急需更透明的委任程序,确保司法界获得优秀法官的管理,因为这种法官符合专业合格、拥有廉正的态度及良好的品性、独立与有勇气者。

我当时呼吁及在国会重申,要求克服现在让人不满的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即只由两人,即首相及首席大法官来决定法官的委任,即:

• 遴选与委任程序不透明;
• 谘询程序神密化;及
• 没有以预定准则评估人选。

在涉及首相及统治者理事会之前,如果阿末法鲁兹在委任法官方面能够实行负责任、透明化、绩效及廉正的司法改革原则(这也是许多共和联邦国家已经展开的现代司法制度改革),那么现有宪制危机及马来亚大法官职悬空长达7个月的问题将不会发生。

阿末法鲁兹昨天说,首相在委任马来亚大法官方面具有最终的发言权。

他说,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在这委任上,首相徵询他(首席大法官),而国家元首徵询统治者会议。

他说,国家元首及统治者会议的意见并不约束首相。

他说:“最终决定仍落在首相身上,因为国家元首是根据首相的劝告行事。”

我同意,在法律及宪法上,统治者理事会无法否决首相所推荐马来亚大法官人选。

无论如何,委任法官的咨询程序,不管是首相还是最高元首通过统治者理事会来委任大法官,其必须是一个全面、适当和有意义的程序,而不是一项没有意义或目的的仪式。

当统治者理事会在这事件被咨询时,该理事会有责任针对所提出的事项提出全面以及有分量的考量,包括对所带出的课题表示严厉质疑或抱持保留态度,或者是针对原本的建议要求重新考虑,如果这些建议之中拥有非常良好、实际和有力的根据。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马来西亚人最近对于一系列关于司法公正各部门表现和素质下滑而赶到惊讶——不管是针对草率的调查工作、起诉程序还是司法操守。

《新海峡时报》于2007年7月23日的一则题为‘法官书写考试不及格’的封面报道揭发数项令人咋舌的误判案件,例如一名被告被迫长期呆在监狱,全因法官没有提供书面判词,而这案件被带到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这名法官至少还有30宗案件的判词尚待完成。这些包括贩毒和谋杀案在内的案件是从他当高庭法官以来就累积迄今。

假如这名联邦法院法官被推荐成为马来亚大法官,统治者理事会不仅有权力,甚至拥有强而有力的根据反对这项推荐,并要求当局交待理由为何推荐这种法官。如果宪法第122(B)条文中所阐明的‘咨询’程序是有意义的话,理事会甚至可以要求首相重新考虑这项推荐。

首相应该在国会于8月27复会时发布部长声明书,向国会交待针对委任马来亚大法官和统治者理事会陷入宪法僵局的背景与原因,以及他将如何建议解决这个问题,以符合其打造具公信力、透明度、廉正与良好施政的原则。

Posted in 宪法,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