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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推行司法改革是宪制危机的根本原因

我国正面对一项全面爆发的宪制危机。这项宪制危机涉及到委任我国司法界第3把交椅的马来亚大法官职位,因为自茜蒂诺玛于2007年1月5日退休后,该职就悬空超过7个月之久。

我于今年3月在国会辩论时,首次提出马来亚大法官一职的委任过程陷入瘫痪的问题。行动党国会议员如卡巴星(武吉牛汝莪)、M•古拉(怡保西区)及我在过去5个月里,每当有机会都会在国会中追问这个问题,但一直都得不到满意的答案。

根据宪法第122B条款,马来亚大法官‘必须由国家元首在徵询统治者会后,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

自茜蒂诺玛退休后,统治者会议召开两次都未能通过新的马来亚大法官人选,这反映出有关课题带来的宪制危机。

当首相阿都拉于上月杪出国旅行后回国时被询及有关课题时,他说他已推荐一名人选,目前只待首席大法官去完成委任程序。

当新加坡《海峡时报》报导统治者理事会在上个月会议驳回政府推荐的人选之后,《新海峡时报》引述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的谈话,即马来亚大法官的空缺预料将在8月31日填补,人选的身份则受制于官方机密法令而无法公布。

虽然阿末法鲁兹曾否认曾经说过将在8月31日委任马来亚大法官,但据我了解,他的谈话是有录音的。

但是,更重要的课题是,为何首席大法官要出动官方机密法令来封杀有关官方人选的所有报导(据我所知,该名马来亚大法官人选是一名最资浅的联邦法院法官),似乎有关提名是经不起公众的检查。

当阿末法鲁兹在2003年3月受委为首席大法官时,我说,他的最大挑战就是‘他能否对司法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全面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其中一项重大课题就是法官的委任’,因为‘大马急需更透明的委任程序,确保司法界获得优秀法官的管理,因为这种法官符合专业合格、拥有廉正的态度及良好的品性、独立与有勇气者。

我当时呼吁及在国会重申,要求克服现在让人不满的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即只由两人,即首相及首席大法官来决定法官的委任,即:

• 遴选与委任程序不透明;
• 谘询程序神密化;及
• 没有以预定准则评估人选。

在涉及首相及统治者理事会之前,如果阿末法鲁兹在委任法官方面能够实行负责任、透明化、绩效及廉正的司法改革原则(这也是许多共和联邦国家已经展开的现代司法制度改革),那么现有宪制危机及马来亚大法官职悬空长达7个月的问题将不会发生。

阿末法鲁兹昨天说,首相在委任马来亚大法官方面具有最终的发言权。

他说,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在这委任上,首相徵询他(首席大法官),而国家元首徵询统治者会议。

他说,国家元首及统治者会议的意见并不约束首相。

他说:“最终决定仍落在首相身上,因为国家元首是根据首相的劝告行事。”

我同意,在法律及宪法上,统治者理事会无法否决首相所推荐马来亚大法官人选。

无论如何,委任法官的咨询程序,不管是首相还是最高元首通过统治者理事会来委任大法官,其必须是一个全面、适当和有意义的程序,而不是一项没有意义或目的的仪式。

当统治者理事会在这事件被咨询时,该理事会有责任针对所提出的事项提出全面以及有分量的考量,包括对所带出的课题表示严厉质疑或抱持保留态度,或者是针对原本的建议要求重新考虑,如果这些建议之中拥有非常良好、实际和有力的根据。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马来西亚人最近对于一系列关于司法公正各部门表现和素质下滑而赶到惊讶——不管是针对草率的调查工作、起诉程序还是司法操守。

《新海峡时报》于2007年7月23日的一则题为‘法官书写考试不及格’的封面报道揭发数项令人咋舌的误判案件,例如一名被告被迫长期呆在监狱,全因法官没有提供书面判词,而这案件被带到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这名法官至少还有30宗案件的判词尚待完成。这些包括贩毒和谋杀案在内的案件是从他当高庭法官以来就累积迄今。

假如这名联邦法院法官被推荐成为马来亚大法官,统治者理事会不仅有权力,甚至拥有强而有力的根据反对这项推荐,并要求当局交待理由为何推荐这种法官。如果宪法第122(B)条文中所阐明的‘咨询’程序是有意义的话,理事会甚至可以要求首相重新考虑这项推荐。

首相应该在国会于8月27复会时发布部长声明书,向国会交待针对委任马来亚大法官和统治者理事会陷入宪法僵局的背景与原因,以及他将如何建议解决这个问题,以符合其打造具公信力、透明度、廉正与良好施政的原则。

Posted in 宪法,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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