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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阿都拉在1个多月后才觉察到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自高庭任期开始就累积了超过30项判词未写?

首相阿都拉昨天说,首席大法官必须解释有关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自他的高庭任期开始,就有35项民事及刑事判决的判词未写的指责。

行动党主席兼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卡巴星已在周一指名道姓的指出,有关法官就是哈欣尤索夫。

首相说,发觉有法官未妥当的履行司法任务,令人失望。

首相说得对,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不能在一口否定有任何联邦法院法官仍有30项判决的判词尚未写及挑战指责者拿出证据后,他不能继续保持缄默。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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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对社会契约的政策声明竟遭到马华本身拥有报章星报所封杀,为什么?

马华本身拥有报章《星报》竟封杀马华对社会契约的政策声明,极之不寻常与不可思议!

随着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惊人的宣布大马是一个回教国,不是世俗国后,马华会长理事会昨天发表的一项政策性声明,获得各华文报章当封面头条新闻报导。

很奇怪的,这项政策性声明只获得太阳报报导,新海峡时报及马来报章也都明显的忽略这则新闻。

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黄家定公布马华会长理事会的声明时说,在解决有关社会契约的争议或混淆时,应参考联邦宪法。

该声明说,先辈们在50年前同意的,尤其是治国原则及精神必须获得保留。

这些原则及精神有写入宪法。

目前的两项问题是:

第一,为何马华会长理事会针对马华的社会契约声明,获得双重标准对待,华文报给予大编幅报导,马华本身拥有的英文报《星报》、《新海峡时报》及马来报章却封杀它。

第二,为何马华会长理事会背叛马华早期创党领袖,如敦陈贞禄及敦陈修信的基本原则,他们50年前曾明确的在国会内外宣布,这个国家是在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而非一个回教国的世俗国概念成立。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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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才应坦诚交待,到底他签了多少封支持信?

交通部长陈广才昨天临阵退缩,只由他的新闻秘书代表出席有关46亿令吉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的特别记者会。

这是否是因为陈广才发现,他将会因为这起丑闻而面对许多难以回答及尴尬的询问,而他本身亦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因此其最佳途径是在这个课题上完全回避媒体的追问?

陈广才应坦诚交待,在给予Kuala Dimensi有限公司作为发出债券筹集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46亿令吉资金的4封“支持信”中,有多少封是由他以交通部长身份签署的;以及在未获得财政部批准下给予这种非法政府保证,致使马来西亚评估机构有限公司给予其AAA 级评估后,导致政府如今必须因此而耗资46亿令吉出手拯救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为何他不应该因为这项丑闻而被国会谴责。

Kuala Dimensi不仅是以每平方尺25令吉价格,或以在1999年初每平方尺3令吉徵用价的约20倍价格,将1000亩土地出售给巴生港务局充作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用途的公司,而且也是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18亿5千万令吉开发计划的唯一承包商。

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业务开发总经理谢观龙在记者会上无法回答许多与46亿令吉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相关的负责任、透明化、廉政以及有关计划可行性的关键性问题。

他说,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到2012年时可以自资自足,其目标是取得80%签租率,相等于容纳650至700间公司,每年将带来8千万令吉收益。

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由Kuala Dimensi卖给政府,而有关条件及保证是该计划是可行的、自资及由始至终不会花费半分钱公款。

若以从2012年起每年赚取8千万令吉收益计算,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将需耗时57年半的时间才能收回46亿令吉投资成本——即是到2070年!

国会必须获得所有政府以低息贷款方式提供46亿令吉给巴生港务局来拯救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的详细资料。据悉,有关拯救方案详情正在敲定中。

我要呼吁全体国会议员,包括国阵国会议员,以采取共同步伐支持国会原则,即除非有向国会作出全面交待及预先获得国会批准,否则政府不应出手拯救46亿令吉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

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不仅严峻地考验首相阿都拉在3年前推出的国家廉正大蓝图,也考验国会是否能有本身的看法,或只是行政当局的一个橡胶印而盲目与不经思考地通过内阁决定的任何事项,完全不理会负责任、透明化及廉正原则。所有过去3年来“第一世界国会”的谈论是否应束之高阁,下周将会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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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下周一复会——紧急动议辩论46以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

我已通知国会下议院议长南利,以便在国会下议院于下个星期一复会时,提呈一项紧急动议——除非有充分国会问责制和国会事先批准,否则政府不应该拯救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的46亿令吉丑闻。

我在通知书中指出,到目前为止,不管是交通部长或财政部长皆不曾在国会提出这项涉及46亿令吉的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以让国会进行问责制。反之,却暴露了一些公共领域丑闻,即:

• 在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购买1千亩地的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尽管财政部和总检察署反对;

• 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杰巴阿里国际公司退出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可能致使这项计划沦为“大白象”;

• 令人质疑的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超支预算,从原本预计的11亿令吉,爆增至46亿3千万令吉;

• 交通部非法和擅自发出4封“支持信件” ,以让唯一承包商 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KDSB)发出债券筹集46亿令吉资金,并获得马来西亚评估机构有限公司给予其AAA级评估;

• 尽管之前一再保证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将是一项可行的、能够自资,以及不会动用任何一分钱公款的计划,那么为何政府和2600万名国人如今需要负责耗资46亿令吉以拯救这项计划?

• 为何首相如今却违反其不再拯救任何巨型大白象计划的承诺?

我强调,国会和国人有权知道,为何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羞耻文化得以继续泛滥,而致使没有任何人,包括现任和前任交通部长,应该对这项46亿令吉的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负起责任。

公共帐目委员会(PAC)主席沙里尔已针对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召开一项公共帐目委员会会议,以了解两项问题:

• 这是否将涉及任何政府拯救行动;及
• 这是否将影响外资对我国其他计划,如柔南经济发展特区及其他发展计划的信心。

若国会及公共帐目委员会被误导,而认为内阁尚未针对动用46亿令吉拯救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的课题作出决定,但是事实上内阁已作出有关决定,那么交通部长陈广才将犯下严重触犯国会特权行为。

因此,陈广才继续对这起丑闻保持沉默是令人感到非常失望的。他有必要清楚、明确地说明,究竟内阁是否已对拯救行动作出政策性决定;如是,那么内阁是在何时决定及为何作出这项政策性决定。

更重要的是,国人有权知道为何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羞耻文化得以继续泛滥,而致使没有任何人应该对有关丑闻负起责任,尤其是当政府曾作出绝对保证,指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是可行的、能够自资及不会动用任何一分钱公款。

交通部长有必要对这起丑闻负责,因为这导致政府必须出手拯救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计划,同时令国人损失46亿令吉公款。交通部长必须因为其严重疏忽及刑事失信而面对法律制裁。

若担任交通部长至2003年的林良实必须对这起46亿令吉丑闻负责,那么他应被逮捕及被控上法庭。若必须负责者是陈广才,那么陈广才必须为此46亿令吉疏忽的罪行而被提控。

若林良实及陈广才两人皆须负责,那么他们俩必须被控上法庭。这是确保国人能在庆祝我国独立50周年之际以国家廉政为荣的唯一途径,而非在46亿令吉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丑闻爆发高潮中,羞愧地庆祝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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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鲁兹呼吁废除习惯法是极之不当

敦法鲁兹这名宣誓捍卫及维护宪法与独立社会契约的首席大法官做出废除习惯法(common law)制度的呼吁,而以回教法制度取而代之是极之不当的。

法鲁兹也非常不负责任地企图转移人民的视线,即他没有进行司法改革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廉正与绩效信心的视线。

法鲁兹周二在已故丹斯里阿末依不拉欣思想与学术研究研讨会致开幕词时说(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封面报导):

八打灵再也21日讯-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今天建议参照英国习惯法的制度应从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废除,因为它反映出本地法律界仍受殖民的心态。

他也抨击一些法律界人士在某些案件上继续采纳英国的习惯法。

一方面形容他们为“殖民地者井底之蛙”,法鲁兹强调,在大马独立50年之后,这种做法不应继续存在。

据他说,国家独立50年后,国内的法律专家应已有能力推出较有水准与跟上时代的法律。

我们已独立50年,我们脱离殖民地者的支配已有50年,但是1956年民事法令的第3及第6条款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中。

有什么可以证明英国的习惯法是世上最佳的法律?这如果不是我国法律专家仍在殖民地井底下,那还是什么?他问道…

法鲁兹表示,目前是修改这两项条款的时候,以废除所有参照英国习惯法及英国平等法的条例。

作为替代,他说,法律界也许可以参照本国法庭根据国情作出的判例,并着重于大马各州的情况。

在这方面,他要大马的法律专家决定是否要继续采用习惯法。

他强调,如果是反之,就必须采取新的途径取代被视为已渗透入我国法律制度的英国习惯法。

他补充说,也许目前是不仅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在国际法律制上加强回教法的时候。

他解释说,如果这个概念获得接纳,民事法与回教法之间的和谐可以达致,而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影响。

除了违背本身捍卫与维护宪法的誓言外,首席大法官明知这种言论将因为违反社会契约及吓走外资,而且它不只会令司法界分裂,也将会令国人分裂,因此难道大法官还应发表这种言论吗?

如果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可以因为其他因素被革职,漠视大马宪法世俗基础及倡议将大马司法制度回教化的法鲁兹,是否应被提交给一个司法仲裁庭处置?

虽然法鲁兹发表有关言论的动机及时机颇值得大家玩味,然而呼吁废除习惯法及进一步把宪法中的世俗基础去除的问题却是国人应严正看待的问题。

在过去10年里,曾有一些人呼吁废除英国习惯法,并根据回教法制度,以大马的习惯法取而代之。

已经有人建议如何落实这种改变,包括修改宪法在内:

• 规定以伊斯兰法则为法律来源(如大多数的阿拉伯国家)或作为主要立法来源(如埃及与也门)或以可兰经及圣训为主要法规来源(如沙地阿拉伯)。
• 维持现有的法律及法律制度,但那些被检查后发觉与可兰经及圣训不协调的法律因此不能实行;或
• 将所有伊斯兰指令列为所有法律的基础。

大马是否废除习惯法制度,而开始以走上以伊斯兰法律制度取代世俗法律制度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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