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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鲁兹呼吁废除习惯法是极之不当

敦法鲁兹这名宣誓捍卫及维护宪法与独立社会契约的首席大法官做出废除习惯法(common law)制度的呼吁,而以回教法制度取而代之是极之不当的。

法鲁兹也非常不负责任地企图转移人民的视线,即他没有进行司法改革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廉正与绩效信心的视线。

法鲁兹周二在已故丹斯里阿末依不拉欣思想与学术研究研讨会致开幕词时说(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封面报导):

八打灵再也21日讯-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今天建议参照英国习惯法的制度应从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废除,因为它反映出本地法律界仍受殖民的心态。

他也抨击一些法律界人士在某些案件上继续采纳英国的习惯法。

一方面形容他们为“殖民地者井底之蛙”,法鲁兹强调,在大马独立50年之后,这种做法不应继续存在。

据他说,国家独立50年后,国内的法律专家应已有能力推出较有水准与跟上时代的法律。

我们已独立50年,我们脱离殖民地者的支配已有50年,但是1956年民事法令的第3及第6条款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中。

有什么可以证明英国的习惯法是世上最佳的法律?这如果不是我国法律专家仍在殖民地井底下,那还是什么?他问道…

法鲁兹表示,目前是修改这两项条款的时候,以废除所有参照英国习惯法及英国平等法的条例。

作为替代,他说,法律界也许可以参照本国法庭根据国情作出的判例,并着重于大马各州的情况。

在这方面,他要大马的法律专家决定是否要继续采用习惯法。

他强调,如果是反之,就必须采取新的途径取代被视为已渗透入我国法律制度的英国习惯法。

他补充说,也许目前是不仅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在国际法律制上加强回教法的时候。

他解释说,如果这个概念获得接纳,民事法与回教法之间的和谐可以达致,而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影响。

除了违背本身捍卫与维护宪法的誓言外,首席大法官明知这种言论将因为违反社会契约及吓走外资,而且它不只会令司法界分裂,也将会令国人分裂,因此难道大法官还应发表这种言论吗?

如果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可以因为其他因素被革职,漠视大马宪法世俗基础及倡议将大马司法制度回教化的法鲁兹,是否应被提交给一个司法仲裁庭处置?

虽然法鲁兹发表有关言论的动机及时机颇值得大家玩味,然而呼吁废除习惯法及进一步把宪法中的世俗基础去除的问题却是国人应严正看待的问题。

在过去10年里,曾有一些人呼吁废除英国习惯法,并根据回教法制度,以大马的习惯法取而代之。

已经有人建议如何落实这种改变,包括修改宪法在内:

• 规定以伊斯兰法则为法律来源(如大多数的阿拉伯国家)或作为主要立法来源(如埃及与也门)或以可兰经及圣训为主要法规来源(如沙地阿拉伯)。
• 维持现有的法律及法律制度,但那些被检查后发觉与可兰经及圣训不协调的法律因此不能实行;或
• 将所有伊斯兰指令列为所有法律的基础。

大马是否废除习惯法制度,而开始以走上以伊斯兰法律制度取代世俗法律制度的道路?

Posted in 宪法,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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