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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支持司法任命委会法案——预示将投票反对特别投诉委员会法案

不能支持法官任命委员会(JAC)法案,以及预告,如果这第3项改革法案,与去年12月提呈国会又撤回的特别投诉委员会法案,而非独立警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那般,我们将会投票反对。

2008年即将结束,我记得在2008年新年献词中,我曾形容2007年为“恐佈的一年”。

国人在2007年结束时鬆了一大口气,那是大马庆祝独立50週年,而开始时充满著极大期望的一年。

但是,2007年对国人而言,是“恐怖的一年”。

儘管花了纳税人整1亿令吉来庆祝独立50週年庆典,2007年被証明是国家独立首半个世纪裡,最具分裂性与最多问题发生的一年,同时也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自2004年大选狂胜超过91%国会议席後,在兑现改革承诺上最令人失望的一年。

结果造成了9个月前的308大选成绩,以及阿都拉许下在明年3月退位前实现至少3项改革的迟来承诺。

行动党及民联国会议员昨天在存有极大保留及相当不满下支持大马反贪污法案(MACC)的通过,因为在政府中没有真正相信,在有关法案实行时,MACC能够与香港的廉政公署匹敌,或大马将能从国际透明组织贪污印象指数排名榜上的47,大幅改进成为世上10个或20个最清廉国家之一。

我们今天辩论代表著3大改革配套的第2项,即法官任命委员会(JAC)法案,但是无论我们多麽渴望支持期待已久的恢复司法独立、不偏不倚及廉正努力,但我们不可能支持第2项改革法案,因为它没解决导致过去20年来的系列司法危机与醜闻的成因。

第3项“改革”法案将於明年2月提呈国会,以实现阿都拉的要打造一支有效率、不贪污、提供世界级专业服务警队的承诺,为了这个目标,阿都拉成立了赛丁警察皇家委员会,它的关键建议是成立独立警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

如果这项将在明年2月提呈国会的第3项改革法案,与去年12月提呈国会又撤回的“无牙无爪”特别投诉委员会法案,而非“有牙有爪”的独立警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那般,我们将会投票反对。

已提呈国会的JAC法案完全不让人感到满意,因为它与恢复20年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地位的独立、不偏不倚及廉正大马司法的做法並不一致。

我不想重覆行动党及民联国会议员已经提出的有关这项法案中建议的法官任命委员会完全不让人满意的许多强而有力理由。

就在我辩论前,我收一项发自一名法官的手机短讯,即“整个吉隆坡、莎亚南、吉兰丹、登嘉楼、彭亨、玻璃市、柔佛,都没有半名华裔推事或地庭法官。华裔官员全都在总检察署的法律改革或草拟部门。为何如此?”

我让有关部长去回应这项短讯。我只是要提到,在过去2年半来,联邦法院中没有适当的多元种族代表,甚至没有任何一名华裔联邦法院法官,这在我国司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我在3月大选前後曾在国会提出这项课题,但至今都没获得纠正。

JAC法案引起许多问题,包括强列反对(i)首相可以漠视JAC的建议;及(ii)在新法案中的委任法官程序已经违反宪法,尤其有关在第122B及161E(2)条款下的沙巴及砂拉越法官委任。

此外,为何JAC不通过修宪方式成立,以具备宪赋地位与重要性。

其实,如果JAC法案在现有的形式下通过,它将因为符宪问题,面对在法庭上被挑战的风险。

但是,大家反对JAC法案的最大理由是它没乘这个黄金机会,解决造成国人及国际社会在过去20年,对我国司法独立、不偏不倚及廉正失去信心的主因。

我与前联合国法官与律师独立特派员拿督巴南古瓦拉华米一样,对JAC感到失望,而他提出了两大重点:

-在没有修正宪法第121条款来恢复3权分立原则及赋予法庭司法权力之下,只赋予政府首长维护司法独立的义务,並未能让司法独立。

-首相可以根据第9(1)条款在不必给予理由下,革除司法任命委员会中的成员,形同合法的让行政当局操纵司法臂膀。

Posted in 司法, 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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