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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敢将“反贪污特别委员会”改为“反贪污国会委员会”?

若不要重蹈阿都拉的5年国家廉正大蓝图失败覆辙,成立一个有关贪污的国会委员会来确定国会监督MACC的重大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的第2项修正:

第14条款:-

[以“反贪污国会委员会”取代在法案中出现的所有“反贪污特别委员会”字眼。]

第14(2)条款修正

[删除,并以“国会委员会必须由国会下议院委任并反映出各政党的国会代表性的7名成员组成,并以一名在野党国会议员为首,内阁成员不得担任该委员会成员”取代。]
第14(3)条款及第14(4)条款修正

[删除第14(3)条款及第14(4)条款]
第14(5)条款修正

[将第14(5)条款编号修改为第14(3)条款,并修改为“国会委员会最迟必须在国会隔年第一季会议之前,将其全年所有活动向国会提呈一份常年报告。”]

在掌管司法的首相署前任部长再益依不拉欣于9月愤然辞职前,曾公开谈到建议中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

他认为有必要修宪,并以新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取代《1997年反贪污法令》。

他认为有必要成立防范贪污国会特别委员会和反贪污咨询理事会,以及建议中的工作检讨委员会和防贪与咨询委员会;前两者隶属于新立法条款,后两者则通过行政机构设立。

在已提呈至国会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中,有关防范贪污国会特别委员会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第14条款的“防范贪污特别委员会”,这显然不是一个贯彻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必须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精神的国会委员会,而仅是一个由国会议员组成的防范贪污特别委员会,但是最终仅向首相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会负责。

结果,这个由国会议员组成的防范贪污特别委员会不是国会的产物,而是首相的工具,导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享有不受内阁控制的独立权力,并且直接向国会负责的说法沦为一大笑柄。

其他4个所谓“制衡”的委员会,不管是反贪污咨询理事会、工作检讨委员会、防贪与咨询委员会,以及一个投诉委员会,皆受制于首相或内阁,让整个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原则沦为空谈。

其实,《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已被大大的削弱,其脱离首相管辖、仅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独立性原则似乎非常脆弱无力,甚至是犹如虚构。

原先修改宪法以赋予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一个宪法地位的目的已被舍弃,同时也没有明确条款阐明该委员会必须直接向国会负责的问责权限范围。

该法案的委任条款更是荒唐可笑——委员会7名成员是由国家元首委任,意即是由首相推荐。

第14(3)条款阐明,相关7名国会议员必须获得国会下议院领袖提名,而所谓的“下议院领袖”即是首相,意即——下议院领袖(即首相)建议首相向国家元首建议相关委任。

既然反贪污特别委员会是由国会议员组成,为何首相不敢将之称为反贪污国会委员会?

这是否只是要给人某种形式的“议会”监督的印象,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允许强而有力及严格意义上的议会领导?

若要让这种反贪污国会委员会更具意义,该委员会成员结构必须反映出各个政党在国会下议院的议会代表性,其成员必须要由国会议员自己推选,而不是由内阁决定。此外,反贪污国会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在野党国会议员出任。

Posted in 国会, 良好施政,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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