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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委会法案——能否让我国在5年内崛起为全球10大或20个最清廉国家之一?

第一个修正:

[第5(6)条款:

删除“委员会官员”之后的字眼,并以“及必须拥有一名副检察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所有权力”取代。]

反贪污局总监在这之前拥有一名副检察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权力,直到《1997年反贪污法令》将该项权力撤消为止。

因此,《1982年反贪污局法令》的第5(1)条款阐明:

“第5(1)条款:反贪污局总监必须拥有一名副检察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所有权力,以及该局官员的所有权力。”

不仅是《1982年反贪污法令》赋予反贪污局总监一名副检察司的权力,就连《1982年反贪污法令》的前身——《1973年国家调查局法令》也赋予同样的权力,惟该法令较后被《1982年反贪污法令》取代,以替该局正名。

《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款阐明,一名副检察司“可以行使所有或任何检控官在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明文法律下拥有或行使的权利与权力,除了明文规定仅仅是由检控官个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或权力之外。”

第376(4)条款阐明:“检控官在第3副款、第68(2)条款、第184(2)条款、第381条款、第385条款及第386条款下所赋予或行使的权利与权力,仅仅是由检控官个人可以行使。”

有鉴于上述6项条款所赋予或行使的权利与权力,必须仅仅是由检控官个人行使,而不能授权予副检察司,与肃贪法律无关,这意味着在《1982年反贪污法令》下,反贪污局总监不仅在提控权,也在全面操作方面,包括:调查、搜查、扣押或逮捕等,是完全独立的。

非常不幸的是,在反贪污局成立30周年时,反贪污局总监拥有副检察司的重要权力被撤消,其地位及职权被降级,这肯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导致马来西亚在过去11年来,在国际透明组织贪污印象指数排行榜上大幅度下跌——从国会通过《1997年反贪污法令》时的1996年排名第26名,暴跌21个位子至12年后的2008年排名第47名,国会正在辩论《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

在这段期间,马来西亚的贪污印象指数得分一直徘徊在1996年的5.32分至2008年的5.1分之间(10分为高度廉洁,0分为高度贪污),而亚洲其他国家的排名或得分或两者皆有所进步,即:

1996  2008
新加坡 7 (8.80) 4 (9.2)
香港  18 (7.01) 12 (8.1)
日本  17 (7.05) 18 (7.3)
台湾  29 (4.98) 39 (5.7)
韩国  27 (5.02) 40 (5.6)
马来西亚 26 (5.32) 47 (5.1)

国会必须质问:有了《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后,马来西亚在国际透明组织贪污印象指数中的排名是否会跌得更低——正如马来西亚在《1997年反贪污法令》通过后于1997年至2008年的排名却不断下跌一样,因为委员会主席仍然受制于总检察长担任的检控官,而当后者是以选择性及恶意提控与偏袒,根本不负责任及不透明而著称?

尽管新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将副检察司的权力归还给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首号人物——委员会主席,但这仍缺少了1997年之前赋予反贪污局总监的副检察司权力,《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第5(6)条款的文字显然是如此诠释:

“第5(6)条款: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必须拥有该委员会官员的所有权力,以及必须拥有检控官在此法令目的下授权予的副检察司权力。”

这完全没有提到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拥有“副检察司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权力”,他目前因为“拥有检控官在此法令目的下授权予的副检察司权力”这项条款而严格受制于检控官;而第58条款更进一步阐明“在此法令下针对一项罪行所作出的提控,除非由或获得检控官的同意,否则不能进行。”。

因此,我建议修正第58条款,以“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取代“检控官”这个字词。

法律学者、前法官、前检控官及学术界人士皆非常关注反贪污局总监的地位被降级的问题,该地位也并未在新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下完全归还给新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这是该肃贪机构在独立、公正无私、专业及效率上不具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在马来西亚肃贪史上,只有小鱼落网,而大鱼则永远消遥法外。

当反贪污局于1967年成立,并由第一任总监丹斯里哈崙哈欣掌管时,该局在公众眼中的独立肃贪地位是该局41年历史上最高峰的。

不幸的是,在哈崙哈欣卸下该局总监一职之后,公众对该局的信心就一直无法建立起来。

否则的话,马来西亚反贪污局早已成为一个世界首屈一指的肃贪机构,而不是让在1974年才成立的香港廉政公署爬过头,并崛起为一个在公共及私人界严厉肃贪而享有国际信誉的全球著名与成功的肃贪机构,以致马来西亚现在反而必须倒过来向香港廉政公署取经学习!

这也是为什么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李铭泽在我国《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通过国会一读后像大明星般地受到欢迎,他所发表的每一句话不仅被视为香港廉政公署及香港肃贪的“真理”,甚至也成为了《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的依据以及马来西亚贪污情况的权威。

这也是为什么在11年前,当我国在通过《1997年反贪污法令》后展现一个肃贪新黎明气象时,廉政公署前任副廉政专员郭文纬被视为“丰富的收获”以推促《1997年反贪污法令》发展。

现在就是时候打造一个优渥条件及创造记录,让其他要展开肃贪行动的国家,以能邀请到马来西亚反贪污局或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高官向她们的肃贪大会及运动发言为他们的“丰富收获”。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是否能创造出这样的条件,让马来西亚就像李铭泽所建议般甚至能够超越香港,成为一个最少贪污的国家?若我们要打造这些条件,那么我对《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所作出的修正建议应该获得接纳。

我质疑,若李铭泽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他能有什么表现。或者我们可以透过合约方式聘请李铭泽担任3年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主席,看看《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会不会比香港《廉政公署法令》来得好,并能带来巨大的改变,让马来西亚从国际透明组织贪污印象指数排行榜在2008年的第47名最低排名中回弹,并在5年前崛起为全球10大或20个最清廉国家之一?

Posted in 国会, 良好施政,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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