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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必须停止以莫须有理由骚扰兴权会的捐助者

警方必须停止以赞助恐怖组织的莫须有理由骚扰与恐吓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兴权会)的捐助者。

《当今大马》在两天前报导说,警方正援引刑事法典第130N条文——“赞助恐怖活动”条款——来传召兴权会的捐助人,以调查他们“可能触犯赞助恐怖组织的罪行”。

有关罪行的刑罚是死刑(如果有关恐怖行动夺走人命)、监禁不少过7年但不超过30年及罚款。

这点显得极为荒谬,尤其是国大党主席及唯一担任超过28年部长的印裔领袖——拿督斯里三美威鲁——最近在访问印度淡米尔奈都州时承认,大马政府没有兴权会与淡米尔之虎或其他恐怖份子有联系的证据。

以下是三美在NDTVG.com承认没有证据的问答录:

NDTV:你是否有任何证据支持你的政府指控,即兴权会与恐怖份子有联系?

三美:兴权会说,他们将向淡米尔解放之虎般斗争,像淡米尔解放之虎在斯里兰卡的战斗。这是威达姆迪说的。在他如此说后,我们进行调查,觉得他也许曾到那儿受训练。

NDTV:你有这方面的证据吗?

三美:没有。我们只是怀疑。

即然三美已承认没有证据,那么当局必须立即采取以下两项步骤:

• 警方必须停止以赞助恐怖组织的莫须有理由来骚扰与恐吓兴权会的捐助者,否则这将成为警方滥权刑事法典中关于“恐怖份子”条款来制造警方本身的“恐怖”行动;及
• 立即无条件释放5名兴权会领袖,即乌达雅古玛、耿卡哈兰、甘纳巴迪、玛诺卡兰及瓦山达古玛,因为他们已洗清与恐怖组织有挂勾的罪名,而不必等到订在周一召开的内安法令咨询委员会听证会。

Posted in 兴权会,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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