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应撤回上周四的新闻发布会文告,即三名内阁前部长——前副首相丹斯理慕尤丁、乡村与区域发展部前部长拿督斯里沙菲益阿达和前任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胡斯尼,在国会辩论2017年财政预算时,或许违背了内阁保密誓言。国会议长这不明智和可悲的文告,引发了一连串的不幸事件,比如让爱管闲事的非政府组织——马来西亚马来人网络(JMM) 和吉隆坡联邦直辖区N87俱乐部,向警方提出了没有根据的举报,导致警方采取行动调查三名内阁前部长。
假设国会议长没有于上周四在媒体会议上做出这么不明智且不恰当的声明,就不会引发这一连串不幸和可悲的事件。
班迪卡应在撤回声明的同时,直接且明确地重申国会的传统原则,那就是国会议员享有国会特权与免控权,而警方不该挑战国会议员的国会特权,除非涉及宪法中明确的案例。
到目前为止,在宪法里,只有一个情况能国会议员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被免除,那就是他们在国会里的演词违反了1948煽动法令第3(1)(f)条文,即质疑“联邦宪法第三章或联邦宪法第152, 153 或181条款所确立与保护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位置、特权或主权”。慕尤丁、沙菲益和胡斯尼的发言并没有触犯这些条文。
首相署部长拿督阿莎丽娜今天的声明全然于事无补,因为她的声明与班迪卡上周四的媒体声明一样的不明智和可悲。阿莎丽娜根本就无法把国会议长错误和不恰当的声明转变成正确与恰当。
慕尤丁、沙菲益和胡斯尼的言论之所以让国阵部长们和国会议员们感到生气,是因为他们提起了让马来西亚成为臭名昭著的全球盗贼统治国家的一马发展公司金融丑闻。
国阵的部长们和国会议员们可以尽管对那三名前部长感到生气或烦恼,然而他们的不快无法除掉慕尤丁、沙菲益和胡斯尼在国会辩论2017年财政预算发表演词时,所享有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因为他们并没有违反宪法和煽动法令所维护的四道敏感课题。
阿莎丽娜认为接受警方调查不等于被判有罪,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可是阿莎丽娜认为警方接获投报就有可以立案调查,却是非常错误的。
以他们证据确凿的恶作剧能力和倾向,不难想象,巫统或国阵的大批“枪手”将针对每一个希望联盟或在野的国会议员和政治领袖,在毫无根据和立基于恶意的情况下,提出大量的投报。
这是不是意味着警方可以根据这些虚假的举报,大张旗鼓地调查,骚扰希望联盟或在野的国会议员和政治领袖?
国会议员将面对的唯一刑事诉讼,就是当他们违反煽动法令所维护的“敏感课题”,质疑统治者的主权,第152条款关于官方语言,第153条款关于巫裔的特权与公民权。其他任何情况,包括提起一马发展公司金融丑闻和官方机密法令,都不是国会议员因为在国会里发表演词,就该受到警方采取行动或进行调查的理由。
任何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若向警方投报国会议员或前内阁部长在国会里发表的,非关质疑四道敏感课题的演词,那么他们的投报都是虚假的,而他们本身应该受到警方的调查。
至少阿莎丽娜的法律常识能让她承认国会议员们在国会里的发言,拥有刑事与民事免控权,就算他们违反了官方机密法令。
然而让我感到吃惊的是,她竟试图做不可能的事——断言曾经或正执掌部长职务的国会议员应遵守内阁保密誓言,避免泄漏在内阁里谈论的资讯。
我不认为慕尤丁、沙菲益和胡斯尼在国会里的发言,泄漏了内阁的秘密。
仅供阿莎丽娜参考,国会议员的国会免控权是绝对的,除非涉及煽动法令第3(1)(f)条款所维护的敏感课题。这也就是说,警方不能以官方机密法令,禁止内阁前部长在国会里发言,或因他的发言而起诉他。
如果她要让内阁前部长失去国会免控权,并在违反官方机密法令的条规下,面对刑事起诉,那么她就得提出修改马来西亚宪法,以进一步限制和废除国会议员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这就得在国会里取得三分二的多数票,使其成为法律。
阿莎丽娜会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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