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致函首相要求冻结阿末法鲁兹的首席大法官职

我已经致函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要求冻结敦阿末法鲁兹的首席大法官职,并成立一个司法仲裁庭调查安华昨天揭露的林甘录像带所突出的司法行为严重不检指控。

我在函中引述的联邦宪法第125(3)条款如下:

“125(3)-如果首相、或首席大法官徵询首相后,向国家元首陈情,认为一名联邦法院法官因(3A)条款下所指的行为不检,或因身体或心智欠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适当执行其职务而必须加以罢免时,国家元首必须依据第(4)条款委任一个仲裁庭,并将陈情书提交该仲裁庭,国家元首可以依据该仲裁庭之建议罢免该法官。”

林甘录像带暴露出的严重司法行为不检,已经触发新一轮有关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危机。

由于司法行为不检是属于非常严重的指控,我也促首相援引第125(5)条款,条款内容如下:

“125(5)-在依据第(3)条款提呈陈情书后等待任何报告期间,国家元首可依据首相之建议,以如受检举者为任何其他法官,徵询首席大法官后,暂停一名联邦法院法官执行其职务。”

我在函中向首相表示,在委任一名代首席大法官后,各方必须集体努力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专业及廉正的信心。

我也强调,目前不只应成立一个委任与擢升法官委员会来协助首相,以确保法官在负责任、透明化与根据绩效条件下受委与擢升,而且也应成立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以提出制度改革建议,确保国人享有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及公正法治。

在第125(4)条款下,仲裁庭必须由不少过5人组成,其人选必须为现任或曾任联邦法院、上诉庭或高庭法官,或如果国家元首认为需要,可委任英联邦任何其他地区现任或曾任同等职位者,仲裁庭之主席必须是下列排名者最先之一人,即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庭主席及大法官按彼等资历排名,其他成员则按各人出任该项使他有资格受委为仲裁庭成员之职位之先后日期排名。

Posted in 宪法, 法庭, 阿都拉巴达威.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