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另一个国会议长班迪卡的致命伤,是单靠加米尔的解释,便裁决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而没有纵观在国会针对这个具争议性课题的所有看法,包括来自国阵中非巫统部长及国会议员的意见

昨天我指出,当丹斯里班迪卡阿敏针对马来西亚宪法,作出我国并非世俗国的判断时,他已逾越了他作为国会议长的权力与职能。

这是因为作为国会议长,作出诠释宪法及宪制判决,并将可能被我国其他各种法律所引用的权威,乃非他所扮演的角色或职能。

虽然班迪卡将他的诠释限制在“仅供议会使用的看法”,并不具“权威”,但毫无疑问,这将会被其他各方当作“权威”引用,在国会内外为他们自作主张、模棱两可及具争议性的马来西亚并非世俗国的立场,作出辩解。

另一个班迪卡的致命伤,是单靠首相署部长加米尔的解释,便裁决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而没有纵观在国会针对这个具争议性课题的所有看法,包括来自国阵中非巫统部长及国会议员的意见。

如民主行动党古晋市国会议员张健仁尝试在国会里,针对班迪卡昨天的判决所说,根据砂拉越和沙巴对马来西亚成立于1963年的理解,加米尔以“从历史来看,大马是根据伊斯兰马来苏丹王朝而成立政府,而马来统治者是掌管各州的伊斯兰事务”论证马来西亚为非世俗国是大错特错。因为砂拉越和沙巴州(以及新加坡,也是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一员)并没有马来统治者的历史。

从1957年到2001年的44年间,没有任何一个联邦政府质疑马来西亚宪法规定这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就如宪法第3条所明文规定那样,其他宗教可以和平及和谐地奉行。

1956年,联盟向李特宪制委员会提呈一份备忘录,奠定了马来西亚宪法的基础。备忘录节选:

“马来西亚的国教是伊斯兰教,但这项原则的遵守不得使非穆斯林在信仰与奉行各自宗教时受到任何限制,也不意味这国家不是一个世俗国。”

有关备忘录的全文被纳入委员会报告的第169段。

这项建议在之后在联邦的1957年马来亚宪法建议(白皮书)中延续,并在第57段特别节选:

“联邦宪法被建议纳入一条声明,即联邦的国教为伊斯兰教。这将完全不影响联邦目前作为世俗国的定位…”

科博尔德委员会也在1962年作出类似的引用:

“…我们同意伊斯兰应该成为联邦的国教。我们满意建议书中指联盟的宗教自由将不受妨碍,因为联盟实际上是世俗国。”

国会议长并不适合违背建国先贤们,特别是首三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敦胡先翁,以及其他联盟的创始领袖如敦陈祯禄、敦陈修信、敦善班丹和其他1963年签署马来西亚协议的砂拉越及沙巴领袖的立场,即马来西亚是一个以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

2001年9月29日,时任首相马哈迪医生完全基于政治目而突发奇想且恣意妄为地宣布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如今,马哈迪声称马来西亚既非世俗国,亦非伊斯兰国。

无论是马哈迪还是任何人,都无法重写历史并否认马来亚及后来的马来西亚,是以世俗国的形式成立,如宪法第3条所言:

“伊斯兰教乃是马来西亚联合邦的国教,唯其他宗教可在本国任何地方奉行。”

班迪卡应该认真想方设法复原或减轻他以国会议长的身份,作出马来西亚并非世俗国的不当判断,对整个马来西亚的建国进程所造成的伤害,特别是有关砂拉越及沙巴在1963年签署马来西亚协议50年后的今天,所应有的角色。

Posted in 伊斯兰, 国会, 宪法, 沙巴, 砂劳越.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