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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2005年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列下一系列警方依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歧视、无理、执法过当的指控,该条文让警方拥有无上权力,透过批准准证管制集会与会议,其中内容包括:

  • 发出集会准证给在野党或非政府组织好像要了政府的命,任何与在野党相关的组织集会,总是有数不尽的严苛条件,间接拒绝发出集会准证。
  • 有些投诉指出,警方在发出集会准证的考量上偏袒不公,这点可以从他们拒绝无数次与在野党相关或在野党提出的集会申请看出端倪。同时,也有人指控,遭逮捕的集会参与者被警方盘问时遭质疑为何反政府。
  • 某些投诉指出,和平集会转为暴力,并非参与者行动所致,而是警方挑衅。


在敦再丁领导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发布了125项建议的报告书之后,至今六年,我们根本看不出马来西亚警察重新赢会公众信心的迹象,我们看不到警队转型成为独立、清廉、专业的警察队伍,抛弃殖民时期留下的“捍卫政权”的任务思维,以新时代原则及“民主治安”的概念执行任务。

结果,我们在《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底下看到针对警察专业、独立价值的无数控诉,依然会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继续成为人们主要的不满,除非,警察的思维彻底转变,成为服务人民,执行法治但不是为政治主子服务的队伍。

若要终结外界对警队服务其政治主子议程的的偏见与怀疑,新法案中赋权内政部长为最后仲裁人的条文理应删除,由法庭取而代之。

澳洲内政部长与澳洲国家警察部长在该国立法维护集会自由的议事程序中,完全利益回避,没有涉是其中。

在我国法案取经的《昆士兰和平集会法》里,组织集会者必须在集会前5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而且,法庭才是最后针对警方禁止任何集会举行的上诉裁决单位。

所以,首相纳吉是否准备要修改《和平集会法案》第16条,将内政部长拥有最后仲裁权的权力收回,如《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一般,将此权力赋予法庭?同时,纳吉是否准备好确保整个立法过程没有任何政治偏袒、政治化?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总是非常喜欢告诉人家,不要“政治化”某某议题,但他本人恰恰是“政治化”最严重者,如2009年9月发生在莎亚南的牛头事件,还有今年初《前锋报》诬赖民主行动党欲建立基督国的谎言。

内政部长掌握最后仲裁权不过是此法案遭人反对的理由之一,所以我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核这份法案,不止让国会议员,同时也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团体以及所有马来西亚人有足够的时间好好研究这份写得奇烂无比的《和平集会法案》,并将之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处理。

我在此呼吁纳吉,重新考虑他要在明天强行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的决定,假设他真的这麽做,显然他完全没有记取709净选盟2.0和平游行处理失当的教训。

在此预先警告纳吉,在他处理709净选盟2.0游行失当之后,若他再拒绝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审查《和平集会法令》,在国会强行通过此法案,他势必将会面临另一场政治灾难。

Posted in 人权, 国会, 纳吉,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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