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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集会法案》──所谓的“革命性”法案在24小时之内突然成为必须大修至少八处的反动法案,纳吉可谓创下世界纪录

首相纳吉应该已经创下了世界纪录,因为他口中所谓的“革命性”法案竟然可以一夕之间成为必须修法八处的反动法案。

上周四,纳吉还在国会表示,《和平集会法案》是一份“革命性”法案,也是马来西亚政治改革的一大步。但是,不过在24小时之内,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就接到命令,在周五的内阁会议上复审、修改这份“革命性”法案!

这就是纳吉在其“政治转型”计划不负责任、毫无诚意的最新证据,此法案根本完全与其上任之初立下的“政府最了解”的时代已结束的誓言,以及他将就国家重大变革谘询各方、公民社会的诺言背道而驰。

政府拟将《和平集会法案》中原本要求30天的通知期限缩短到10天,还是不足以让人接受这份法案,因为法案当中上有其他抵触宪赋集会自由权利的条文。

除了30天的通知期限外,其他令人无法苟同的条文包括,警方可以任意增加限制举办集会条件的权力、内政部长在上诉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违宪禁止街头抗议、禁止举办集会的50个地点、禁止未成年儿童参与,以及此法案提议的沈重罚款等等。

这份《和平集会法案》能否成为所谓“革命性”法案、我国民主、政治转型“一大步”的关键在于,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乃至于在野党人士能否在这份法案通过之后,比过往享有更多自由,履行《联邦宪法》第10条所附与人民的“集会自由权”,还是说,他们在新法底下,感觉比《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的限制更受压迫。

首相必须意识到,在我国前首席大法官敦再丁为主席,我国史上最杰出、服务最久的全国总警长敦哈尼夫为副主席的2005年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报告里头,他们双双认同,《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违宪,且不民主,抵触宪法第10条所阐明的的集会自由基本权利。

该报告甚至建议应该修改第27条文,捍卫“民主社会里不可或缺,《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自由”;但是,国阵政府过去六年却对这项建议视而不见。

现在,我们有了《和平集会法案》,其中的条文对于尊重马来西亚公民人权、言论、结社与集会的自由更加不友善。

假设纳吉真的认真于落实其“政治转型”口号以及民主化,那麽他只剩下一个选项,在下周二国会复会时撤回这项法案,或者,成立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展开全面、有意义的谘询活动,接触所有相关单位、公民组织、人权团体与在野党。

Posted in 人权, 国会, 宪法,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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