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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的“澄清”证明《和平集会法案》为国会54年史上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质疑首相政治改革的诚意究竟有多少

首相纳吉今天针对《和平集会法案》做出的最后澄清证明,这份法案根本就是我国国会54年以来,最糟、最随便的法案,令人不禁质疑,纳吉信誓旦旦要推动的政治改革究竟有多少诚意。

纳吉还怪责民联就30天通知期限一事“混淆”大众,他说:

“事实上,字面上写的是30天,但是,可以是5天或10天,但该文字令人混淆,所以我们决定就确认10天为界,那大家就不会有疑窦了。”(马来西亚局内人)

纳吉说之前的30天通知期限不代表要一个月前通知。

纳吉的“澄清”根本是胡说八道,他的回应让人看到的是,这个首相不知所云,甚至不了解他自己于上周四提呈国会的所谓“革命性”法案的内容。

这反映了我国治理、领导人素质之低落,我国首相竟然可以遭人误导,造成首相误导国会乃至于误导大众有关法案的相关内容。

我并不相信纳吉是故意撒谎,但显然他的顾问没告诉他真相,以至于他四处散播谎言。

我在此挑战纳吉出面解释,在国阵政府明天于国会提出修法,将30天缩短成10天前,在《和平集会法案》底下,一个集会组织者如何可能在“5天或10天内”组织一场集会?

且让我们假设,若有一主办者欲在今年12月30日举行集会,但《和平集会法案》第9(1)条文“集会通知”阐明:

“集会主办者须在集会前的30天内,通知集会举行地点警区的负责警官。”

请问纳吉是否可以解释一下,假设集会主办者在“5天或10天内”,如12月20日或12月25日前,通知警方,他如何能够符合此法条内容?

此事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此法案第12条阐明,相关警区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相关人士”该集会通知,后者且有5天时间与警方沟通,“关注或反对该项集会”。整个程序将会耗上七天,超过纳吉所谓5天就可办成一场集会的建议。

在第14条底下,警区主任必须在12天之内回应集会通知;第16条则提供集会主办者4天时间的权利,向内政部长就警方设下的限制与条件提出上诉,而后者又有6天时间以做仲裁。

因此,一名集会主办人若要在12月30日举行集会,他最快也只能在通知警方后的12天知道是否可以顺利举办之,而且先决条件还是警方没有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才行。

假设警方针对该申请设下任何条件与限制,而主办当局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主办人最快也只能等22天才可以知道官僚程序的结果。

所以,这意味著主办人必须至少在22天提出集会通知,不然他可能就无法完成最多达到22天的官僚程序。

第9(1)条文“集会前30天内”的字眼,根本是误导、毫无意义,无法帮助纳吉解释,在此新法案底下,如何在“5天至10天内”办成一场集会。

纳吉不应该把这份写得糟透了的法案怪罪在民联头上,要追究就该追究负责草拟法案的国会单位、总检察长以及其法务官员,以及所有怠忽职守的内阁阁员。

纳吉根据《和平集会法案》指出,“《和平集会法》分成两大类,属特定区域者,即使是通知时间短,但他们只需通知警方,然后就会有人负责监督。”

“至于非特定地区者,那麽就须10天的通知期限,由警方与当地社区协调以了解他们的意见。”(当今大马)

这一点再次暴露《和平集会法案》到底有多糟,《和平集会法案》哪一条文阐明特定区域内举行集会务必通知警方?整份法案丝毫没有说明。

纳吉对这份法案拿来与缅甸的法案比较感到不高兴,但是,他是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缅甸可以通过只需5天通知期限的集会自由法,而马来西亚却需要10天通知?

事实上,假设《联邦宪法》第10条保障的集会自由权真具意义,政府就不应该设下什麽特定集会区域,除了特定因为安全与其他考量而宣布/宪报为禁止集会区域的地方,所有地方都应该开放让马来西亚人行使集会自由权。

所谓的“特定区域”应该是禁止集会的区域,而非允准集会的区域。

纳吉只不过又再提供了更多理由,解释何以这份法案不能在明天的国会草草三读通过,这份法案应该交由一个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召开完整、有意义、成熟的谘询。

Posted in 人权, 国会, 宪法,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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