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纳吉想必在看到缅甸最新通过的法案后哑然无语,因为该“抗议法”不过要求公民在集会抗议5天前通知执法当局,但被他自己称许为“革命性”法案的《和平集会法案》,却要求30天的事前通知期限。
缅甸总是因为其国内的糟糕的人权状况,而被人视为东南亚最落后的国家,但现在,我们却需要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人民的宪赋基本自由,或者说,至少在集会自由这一项权利上,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这对我国政府、国会议员与人民而言,何其羞辱!
纳吉要不要派内政部长希山慕丁去缅甸取经?去学学如何尊重公民应有的宪赋权利或至少学会尊重宪赋公民的集会自由权。
当缅甸国会通过的法案只要求集会前五天前通知时,我国政府提出的法案却要求30天前通知,这就是纳吉应该把昨天提呈二读的法案撤回的重要原因,否则,我国国会议员将无法在区域或国际会议上抬起头来。
我过去以为我应该不会有机会这么说──马来西亚首相与内阁应该向缅甸学习如何尊重和平集会抗议的自由。
当纳吉一边提出让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谴责的《和平集会法案》,他言之凿凿要把马来西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民主体制”的说词丝毫无用,因为这个法案甚至比《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中要求集会者向警方申请准证的条件更糟。
首相到底有没有想过为何公民社会、人权运动份子一面倒的反对《和平集会法令》,此法为何如此招惹非议?此法是否真的比将要删除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更糟?
如我昨日在国会辩论解除1966、1969与1977年紧急法令时所言,依照《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所制订的《和平集会法令》引发不同反应:
“最大的差别在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促进、有利于集会自由权,但在此国会殿堂提呈的《和平集会法令》,却赋权警方,要求30天前通知,让警方可以任意限制任何集会,还有禁止‘街头抗议’,还有,社会大众此时对警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毫无信心,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所谓‘民主政策’之概念,仍是以‘捍卫其政权’为根本目的。”
从《1992年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撷取出来的部分,大部分而言都是可接受的,《和平集会法令》最引人诟病的部分是那些非源于《昆士兰和平集会法令》的条文,这些条文大部分都应该被剔除。
《和平集会法令》应该彻头彻尾改头换面,这也是这份法案应该被撤回的原因,下周二国会也不该继续其二读辩论。
既然首相指《和平集会法令》“代表迈向巩固法治主权、捍卫马来西亚基本自由权的一步”,那么,他应该立即撤回这份法案,重新写过这份法案,尤其应该完全摘除内政部决定集会是否应该举行的权力,如果我们对“法治主权”是认真的话,我们应该让法庭拥有此决定权,而非一名带有政治偏见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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