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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将三名反贪污委员会官员停职并提控上庭

赵明福案皇家委员会报告第119段,说明赵明福的死亡是如何发生的:

“119. 经考虑所有证据之後,我们认为,因为7月15晚至16日早晨值勤的某些雪州反贪委官员暴虐、不间断、压制与肆无忌惮的盘问,最终导致赵明福被迫自杀。”

马来西亚人可不能接受皇委会“被迫自杀”结论。

因为,事实明显,反贪委会与其官员必须为“暴虐、不间断、压制与肆无忌惮的盘问”,导致赵明福在2009年7月16日死於该部门雪州总部大楼下负责。每个人都在揣想,就在2009年7月15日至16日清晨的那决定性12小时里面,赵明福究竟是如何的任由反贪委会官员无法无天的折磨与压制。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赵明福案皇委会报告竟然没有在结论中清楚阐明,反贪委会及其官员应该为赵明福之死负责,尽管从报告文字来看,我们可以知道,皇委会成员实际上同意反贪委会及其官员理应负责。

以下是赵明福皇委会报告针对其中一名证人供证所做的判断,这名叫做雷蒙的官员曾供证他在2009年7月16日清晨6时看见赵明福“躺在纳兹里办公室外的沙发上”。

赵明福皇委会报告在第198段,对此证人之供证表达强烈保留之态度:

“在我们看来,他并不是一名可靠之证人,也遭那些应为赵明福之死负责者所利用,以洗脱他们之罪名,不仅制造赵明福在16日清晨6时依然活著的假象,且还是舒服、平和的躺在纳兹里房间外的沙发上。”

在201段,赵明福案皇委会则说:

“对我们而言这相当清楚,雷蒙的口供乃为符合那些须为赵明福之死负责之官员的目标,而量身定做证据,我们不接受其毫无价值可言的供证,也不认为他自稱7月16日清晨6时见到赵明福的口供可信。”

这两段文字皆直接指向“反贪委会官员须为赵明福之死负责”,而且,赵明福案皇委会对於导致赵明福死亡的官员身份毫无意义,一致通过。但问题是,为何皇委会没有明确列出“必须为赵明福之死负责”的官员名字? 反而是提到所谓的“被迫自杀”。

谁是那些“须为赵明福之死负责的反贪委会官员”?尽管皇委会报告没有明确列出这些人的姓名,但在报告第225段已经写得相当清楚:

“在审问期间,赵明福必须面对阿曼沈重的盘问以及刑求(他会为了取得证据而玩弄其证人),还有虐待者阿斯拉夫(他根本是在使用马基维利式的方式取得证据),以及狂妄的领导人希山慕丁(他可以使用任何手段达到目的,任何人在其目的达到之前,都无法躺下休息)。”

在报告第195段也可以发现阿斯拉夫所谓“虐待者”的证据:

“由雪州刑事调查部门副警监卡玛鲁丁阿旺交给本委员会的警方记录显示,有整20宗针对反贪委会官员伤人之投报,其中,阿斯拉夫涉及其中14件,而且大部分投报人也都指认他为凶嫌。”

那时任雪州反贪委会副总监,导致赵明福死亡的幕後黑手希山慕丁又是如何?

在报告第176段如此叙述:

“我们发现他相当自大狂妄,撒谎、不老实且坚不退让,其自稱完全没有主动涉及整个行动过程的谎言,在我们面前暴露无遗,但更令人注目的是,尽管希山慕丁是森美兰州的反贪委会总监,也是两名官员阿欣与阿兹安的上司,但此二人却勇於揭露希山慕丁在整个盘问过程最後的角色。”

反贪委会乃我国坚守法律的最为重要执法机关,但任何阅读赵明福皇委会报告者,都无法除去对反贪委会的负面印象,尤其是雪州反贪委会目无法纪,触法犯罪累累。

反贪委会与其官员不仅透过不法手段与“暴虐、不间断、压制与肆无忌惮的盘问”导致赵明福死亡,他们也在希山慕丁以莫须有根据的幕後策划底下,於一次次的行动中一再触法,一路撒谎、提供伪证至皇家调查委员会的听证会。

反贪委会已然宣布该机构将欣然接受皇委会的报告结果,并将就报告发现与建议做出适切之行动。

因此,总检察署与反贪委会现在就该解释,何以希山慕丁、阿曼与阿斯拉夫三名应为赵明福之死负责的官员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停职处分,也没有内部纪律行动对付,更没有提控上庭。

尤有进者,赵明福皇委会完全没有提到整班反贪委会官员集体作假供(除了“勇敢的”阿欣与阿兹安),此举意味著他们已经触犯了伪证罪。

《刑事法典》第193条阐明,任何人在如赵明福皇委会类似的司法程序中提供假供、伪证,最高可处以七年徒刑及罚款。

除了阿欣与阿兹安,试问,这整班反贪委会官员是否会被控以伪证罪?

Posted in 贪污, 赵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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