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第25(1)条文表明,没有携带大马卡者将遭罚款最低三千令吉或最高两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三年。这不仅是令人憎恨、残忍和不公平的条规,同时也是不合法和违宪的条规。
行动党将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挑战这项严厉、令人憎恨和不公平的国民登记条规的合宪性,因为这种条规在一个号称要认真打造‘第一世界思维’的国家是没有地位的,尤其当如此严厉,惩罚性和不公平的条款不是国会通过的法令,而是公务员在没有和国会议员商讨下拟定的。
国民登记局总监拿督阿都哈林莫哈默德的警告,即那些出门没有携带大马卡的人士可面对三千令吉至两万令吉之间的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就是高达三年的监禁(2006年7月7日的《星报》),已经引起举国上下沸腾不满。针对这点国安部副部长拿督陈财和的第一个回应是令人失望的。
陈财和表示有关条规早已存在。他表示国人没有必要因此“大惊小怪”。(2006年7月7日的《星报》)
不管‘该条规是否早已存在’,如果它是严厉、惩罚性、残忍和不公平的条规,那么负责任的部长和副部长应该针对公众的反应给予认真的考虑,更何况这项条规,即最低三千令吉至最高两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三年的惩罚,明显是过分和武断的条规,同时也是不合法和违宪的条规。
国会很少针对一项罪行制定最低惩罚,因为这将会侵蚀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剥夺司法权在某个案件审讯完毕、了解所有审讯状况后,判决适合刑罚的权利。
针对一项罪案制定最低刑罚的措施是在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当首相时首次定下来的,即任何在官方机密法令下的罪行将会带来最低罚款两千令吉,不管揭发事件的人士是否基于维护国家利益而揭穿有关贪污滥权事件。
马哈迪的用意并非是要维护国家利益,而是要把这当作是一个惩罚性和报复性条款,阻止人们揭发政府部门的贪污滥权行为-官房机密法令因此是用来保护贪污腐败的,惩罚要揭穿贪污滥权行径的告密者。
对于我在1980年没有因为被官方机密法令定罪而失去国会议员资格,马哈迪当时是非常失望的。这就是为何在官方机密法令下的任何控状,其所制定的最低刑罚是两千令吉,因为任何在被罚款两千令吉者不能担任任何民选职位。
因此,所有制定最低刑罚、剥夺司法权判决适合刑罚权利的法律和条规应该被废除。
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第25(1)条文是1959年国民登记法令(1972年)的附属条规。这项法令提供制定条规的条款。
虽然2001年被修改的国民登记法令第6条文,允许当局向任何触犯法令的人士施加不超过五万令吉或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刑罚,但是它并没有赋权当局,针对任何触犯该法令者,施加最低刑罚三千令吉
因此国安部部长拿督斯理拉西阿末应该显示他是一名负责任和对注重公众看法的部长,尤其是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这项令人憎恨、严厉和不公平的条规已经曝光,那就是他应该在明日的国会会议发表部长声明,立即中止实行因为没有携带大马卡被罚款最低三千令吉的最低惩罚。
拉西应该涤除国民忧虑,宣布一项新的系统,接纳大马卡副本或其他辅助性文件,如驾驶执照、允许当事人在48小时内出示大马卡,如果当局拥有合法理由要求当事人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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