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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宾星禁足国会一年和冻结津贴及便利——联邦法院是否犯下了有选择性及歧视性的司法判决?

行动党蒲种区国会议员哥宾星今早将提出诉讼,挑战他被禁足国会一年,同时冻结其议员职务和所享有的津贴及便利的事件。当时他是在国会下议院里追问当时为副首相的纳吉有关蒙古女郎阿丹杜雅炸尸案。

哥宾星于2009年3月16日被禁足国会长达一年,是国阵公然滥用其国会多数议席的案件,致使哥宾星尽管早前已遭到副议长罗纳建迪禁足国会一天,过后却受到双重迫害,面临极为恶劣的第2度惩罚。

正确及妥当的方式是将哥宾星交由国会特权委员会处理,而不是滥用巫统及国阵的蛮横大多数草率地惩罚哥宾星,并吊销他的议员资格和冻结津贴及便利。

当国会必须援引权力处理违反国会特权的事件,像雪州巫青团暴徒在2009年2月26日威胁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卡巴星,并阻挠他在国会范围履行国会议员职责,这是1952年国会上下议院(特权及权力)法令下所赋予国会的权力,可是国阵议员占大多数的国会却没有这么做。

至今,虽然这些雪州巫青团暴徒的罪行可在刑事法典第124项条款下被判处7年监禁,但是他们依然逍遥法外,根本没有人受到惩罚。

虽然哥宾星被禁足国会一年和冻结津贴及便利是国会最黑暗的一天,但是行动党当时却不曾考虑要上法庭挑战这项恶劣的不公正,因为我们坚持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分立的大原则,特别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63(1)条文阐明:“国会上下议院或其委员会的程序的合法性不得受到任何法庭的质疑(The validity of any proceedings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 or any committee thereof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court.)”。

当联邦法院于上个星期四(2009年4月16日)推翻了三权分立的大原则,并裁决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没有权力对非法州务大臣赞比里及其6名州行政议员发出州议会禁足令,想想看我们和那些懂得思考的马来西亚同胞是多么的震惊及愤怒!

身为前上诉庭法官,N.H.Chan写道,这是一个“违反常理的联邦法院判决”,因为这是公然藐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72(1)条文阐明:“任何州立法议会的程序的合法性不得受到任何法庭的质疑(The validity of any proceedings 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f any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court)”。

若联邦法院可以无视于第72(1)条文阐明“法庭不得干预州立法议会程序”,那么法庭对于第63(1)条文阐明“法庭不得干预国会程序”的立场又是什么?

联邦法院已设下一个先例,作为一个充分的理由证明哥宾星针对他被吊销议员资格和冻结津贴及便利的不公正及具压迫性决定而提出法律诉讼,是正当的。

又或者联邦法院犯下了有选择性及歧视性的司法判决?

Posted in 司法, 国会, 民主行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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