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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会有什么资格建议修改法令对付“不必要的选举”?

选委会及国阵领袖一直强调有关“不必要的补选”,甚至要修改法令加以遏制,因为国阵在去年308大选政治大海啸后遭受一连串的选举挫败。

若国阵赢得过去5场补选,并且是接连胜利,那么选委会及国阵现在肯定是吭都不吭一声!

令我感到惊讶的是,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向《星洲日报》表示,选委会将会认真探讨修改目前的选举法令及相关条例规定,除非是逝世、疾病或因为其他情况导致国州议员无法履行责任,否则辞去议席的议员可被罚款10万令吉或以上,以遏制这种“不必要的补选”。

阿都阿兹应该将选委会的精力集中在改革选举法令及整个选举制度,以根除那些破坏自由、公平、干净及民主选举的漏洞及缺陷,而不是跟着不敢竞选本南地补选的国阵的论调起舞。

若选委会要判断民选议员是否应该辞职并举行补选,就让阿都阿兹阐明对以下2个案件的立场:

他是否认同霹雳州3名州议员的行为,特别是当他们至今已3个月不敢回选区见选民,因为他们背叛了选民的委托,跳槽以达到不道德、不民主、非法及违宪夺取霹雳州政权的目的。

阿都阿兹是否同意九洞区州议员许月凤、美冷区州议员贾马鲁丁及章吉遮令区州议员奥斯曼这3名霹雳州议员应该辞职并举行补选,以让人民重新选出新议员,因为他们完全不敢踏进选区,更不用说是服务选民?

国阵古来区国会议员黄家定在马华遭受到去年308大选政治大海啸而崩溃后,显然已没有心思及兴趣继续担任该区议员。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他放弃其马华总会长一职后,根本不曾见过他出现在选区或在国会发言。选委会是否认同,若黄家定要辞去议员职,那么最正确的方式就是举行补选,以避免继续否定及剥夺古来选民在国会的有效代表性?

若阿都阿兹尚未准备好阐明他对上述2个案件的立场,那么他和选委会又有什么资格去判断究竟本南地补选是否是“不必要的补选”?

Posted in 宪法,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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