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知道,一位反贪污机构的前官员曾于2016年1月向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举报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因为他使时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免除贪腐的提控,不过时至今日反贪会都没有采取行动。
基于纳吉触犯了《刑事法典》下的盗用公款罪行,反贪会建议对纳吉提出贪腐的提控,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甘尼也同意了。阿班迪免除了反贪会所建议的提控后,该反贪机构的前官员就向反贪会举报阿班迪。
反贪会接受了他的举报并记录在案。遗憾的是,反贪会从未全面调查他的举报。
反贪会的这个行为本身就触犯了《刑事法典》的第217条文。该条文表明,任何按照法律必须执行特定公共职责的公务人员,若为了保护或拯救任何人免于被惩罚或充公财产而失职,那就是犯法。《反贪会法令》第7条文也指明,接受向反贪会所做的任何举报并对举报展开调查,是所有反贪会官员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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