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发表的第一个声明,就是合理化其前任者丹斯里阿都甘尼的开除是符合宪法及法律的。
阿班迪说他的前任者并没有被降职。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有两位总检察长,阿班迪拥有所有在位的权力及好处,而阿都甘尼则在享受所有的好处但是没有总检察长的权力?
阿班迪说,联邦宪法第145(6)条文所说明的必须设立一个审理委员会来移除总检察长,正如移除一名联邦法院法官般,并不能应用在这次阿都甘尼的开除上,反之却完全根据第145(5)条文所说明的总检察长任期是由国家元首决定的。
我会交由律师去回应那些恼人的问题,阿都甘尼突如其来及被草率开除总检察长职位是否合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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