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伦敦观光与进修有独立警方投诉委员会(IPCC)、监察专员制度(Ombudsman)、国会改/现代化及资讯政策。
我从大马警方的网页上看到12页的特写,它反对建议中的独立警察投诉及违例委员会(IPCMC),它已将警方不服从及对抗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的行动,带到更加大胆及完全不能接受的地步。
请浏览:http://www.rmp.gov.my/rmp03/edisi_khas_ipcmc.htm
恫言如果IPCMC成立,将在2008年大选支持反对党对抗国阵,突出了警方已不服从及对抗内阁政府及国会民主的原则。
目前的问题是,反对党是否全力支持IPCMC的成立,所有反对党是否明确的支持?
这是否就是回教党最近似乎立场飘浮不定的原因,希望从警方的票会反首相、国阵及巫统?
让所反对党,尤其是回教党针对IPCMC表明立场,别让警方扩大其政治影响力至不受制于负责任、透明化、廉正及良好施政的原则。
警方反对IPCMC的10个理由如下,它们大致上都站不住脚:
IPCMC:为何甚么我们不要它
http://www.rmp.gov.my/rmp03/laporanIPCMC/wendontneedit.htm
第1:政治人物失去权力
成立IPCMC后的显着影响是,控制警方的权力将是IPCMC的成员,而非部长。政治人物应谨慎,他们最终将失去对一支中立、专业及人民为中心警队(如皇家委员会所建议的)的权力、控制及影响力。
第2:警队委员会或IPCMC?一个选择
看来如果IPCMC成立,它对警队拥有纪律权,包括开除及降级。这些权力目前在警队委员会(PFC)的手中,它是一个以管辖警方的部长为首。一个由国会法令成立的机构篡夺一个宪法成立的机构是站不住脚的。它也使问题复杂化,因为IPCMC没有聘请,却有权开除。违宪。
第3:没有明确及迫切需要
它的成立理由并不迫切。警方已经通过国安部长向国会负责。
外在已有一个强大的监督系统,内在则有通过PFC及武吉安曼的强力领导监督。
第4:违反联邦宪法
该法案的一些条款也许触犯联邦宪法的第4及7条款,也可能触犯第8、135、140及145(3)条款。
第5:有违法则
在証据条规及措施范围外的调查及聆审,以及在一项聆审中无权上庭或派代表,已违反法治本质。这是公然侵犯权利,在任何借口下都不能接受。
第6:违反自然公正法则
被控者的陈情权利不能被否定是固定的法律。如果在他的背后聆审,那是缺庭聆审。他有权知道及获得检验针对他的証据。自然公正法则是向人施加公平判决的最低标准,它包括陈情的权利及不偏差的法则。
第7:歧视: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及法律之前平等保障
警方已经受制于1993年公职人员(行为与记律)条例。IPCMC法令将对警方施加另一层的惩罚,而与其他国内的执法机构有所分别。
委员会成员拥有广泛的权力,能超越法律及机密、特权、自行控告及証据。
警方受促尊重法律、遵守条规及维护人权。但警方本身的这种权利却被否定。歧视性。
第8:免责权:否定公正
IPCMC需要一项舒适的条款来保护本身是不具公信力的。他们的判断不会绝对可靠,而必须受到司法检讨,如果IPCMC的决定不能检讨,将给警方带来无可弥补的伤害。
第9:目前尚不是时候
警方必须先有良好配备及训练来达致先进国的警察水平。如果设施具备及政府已经作好准备(当警方必须中立及以人民为中心时),那么IPCMC才应受到考虑,并在法案上作出对警方公平的适当修正。
第10:危害全国总警长的指挥
全国总警长的指挥及控制系统将被破坏,因为他不仅须向部长,也须向IPCMC服务。别忘了警方是联邦政府的安全机关,它必须处理恐怖主义的威胁等。全国总警长附属于一个外行人对国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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