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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委会法案——脱离首相管辖、仅向国会负责的独立性原则已被大大的削弱

反贪委会法案已被大大的削弱,其脱离首相管辖、仅向国会负责的独立性原则似乎非常脆弱无力,甚至是犹如虚构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案已被大大的削弱,其脱离首相管辖、仅向国会负责的独立性原则似乎非常脆弱无力,甚至是犹如虚构。

原先修改宪法以赋予反贪委会一个宪法地位的目的已被舍弃,同时也没有明确条款阐明该委员会向国会负责的问责权限范围。

在反贪委会法案下,将设立5个机构以密切监督反贪委会,确保其独立性、透明度及廉正。这5个机构包括:反贪污咨询理事会、反贪特别委员会、工作检讨委员会、防贪与咨询委员会,以及投诉委员会。

不过,这5个监督单位,包括原本应由国会议员担任的反贪特别委员会,却全部由首相或内阁负责,让所谓“反贪委会向国会负责”的原则沦为空谈。

根据该草案的建议,反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7名国会上下议院议员是由国家元首委任,那么意即是由首相推荐。

同时,该法案还规定,相关7名国会议员必须获得下议院领袖提名,而所谓的“下议院领袖”即是首相,让整个安排更为荒唐可笑——下议院领袖(即首相)建议首相向国家元首建议相关委任。

既然反贪特别委员会是由国会议员组成,为何首相不敢将之称为反贪国会委员会?

这是否只是要给人某种形式的“议会”监督的印象,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允许强而有力及严格意义上的议会领导?

若要让这种反贪国会委员会更具意义,该委员会成员结构必须反映出各个政党在国会的议会代表性,其成员必须要由国会议员自己推选,而不是由内阁决定。此外,反贪国会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在野党国会议员。

我将在反贪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阶段辩论提呈修正建议,以加强该委员会脱离内阁管辖的独立性,同时加深该委员会向国会负责的问责权限范围。

Posted in 国会,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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