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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警告阿都拉——避免下台前最后的司法丑闻

首相阿都拉昨天重申,他将在最后5个月任期内把精神放在5项主动性计划上,在国会通过3项法案:

(i) 加强司法体系;
(ii) 执法肃贪;
(iii) 提升执法机构的的效率及廉正;
(iv) 扩大社会安全纲络,确保所有需要者都得到援助;及
(v) 召开一项国阵代表大会,以提升种族及宗教间的关係。

阿都拉必须了解,绝大多数国人都在质疑,既然在位5年来都显得无能与束手无策,在最后5个月任期内,他又如何能取得任何具意义的结构性改革。

即将退位的首相没剩下多少时间去落实两天前许下的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的承诺,因为在一周后他即将面对考验。

其实,阿都拉应受到预先警告,如果委任我国51年史上首名巫统首席大法官,我国将在一周内陷入一场新时代的司法危机中!

现任首席大法官敦阿都哈密将在2008年10月18日退休。

统治者会议将于10月15及16日在瓜拉登嘉楼召开。

联邦宪法第122(B)条款阐明,首席大法官是在首相徵询统治者会议后向国家元首劝告下产生。

新任首席大法官将会在瓜拉登嘉楼统治者会议后产生吗?

在过去20年来,我国陷入司法黑暗期,面对一场又一场司法醜闻的冲击,令我国的司法体系沦为国际笑柄。

阿都拉在5年前出任首相时许下的其中一个承诺,就是将国人及国际对我国司法独立、不偏不倚及廉正的信心,恢复到1988年之前的程度。

然而,3月8日政治海啸掀起之前,他在这方面交了白卷,大选后他才委任拿督再益依不拉欣为首相署部长,专司落实司法改革任务。

但是,再益上位不到6个月后,就因抗议内安法令遭滥用,以及他在推动司法改革,尤其是成立一个具有意义的遴选法官委员会时,遭到内阁同僚抗拒而辞官。

至今在司法领域上唯一取得的“成就”是沦为1988年“司法危机之母”,即马哈迪开除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拿督佘锦成及已故丹斯里苏莱曼下受害者的敦沙烈及其他5名最高法院法官获得补偿金。

然而,由于醜闻不断发生,如至今未水落石出的林甘短片醜闻及巫统活跃党员丹斯里查基如乘直昇机般的在司法体系内擢升,他于去年9月在未曾担任高庭或上诉庭法官之下,3级跳的受委为联邦法院法官,並在短短的3个月后4级跳成为上诉庭庭主,令我国无法从司法危机中复原过来。

查基在10月18日的8天之后,是否会更上一层楼,在担任法官的1年内,即5级跳的成为首席大法官?

这个可能性将埋下令我国陷入新司法醜闻及危机中的导火线。它是否会成为阿都拉临别秋波醜闻?

因此,律师公会主席拿督安美嘉说,新任首席大法官必须拥有所需的素质,以立下司法体系的指标是重要的。

我接纳她所说的:

“在国家目前面对许多政治挑战之际,这点更为迫切。一个独立的司法超越一切,以给国人安全感及稳定,即无论在甚麽情况下,司法将继续根据法治原则行事。”

首相在委任新任首席大法官时,律师公会主席的忠言应受到全面考虑,尤其是遴选法官委员会仍未成立,而违反了新任首席大法官将在新司法改革进行后才委任的非明文保証。

联邦宪法第127条款限制国会讨论法官的行为,它明文规定“一名联邦法官、上诉庭法官或高庭法官的行为,不能在国会的任何一院中讨论,除非获得不少过1/4该院议员给予通知后提呈一项实质动议,以及不能在任何州议会中讨论。”

如果在下周,新任首席大法官或新任代首席大法官是查基的话,那麽这项宪法条款将可能被援引,以让国会在一项实质动议下,针对他的行为及公共记录,尤其他身为巫统法律顾问、巫统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巫统纪律上诉局署理主席的身份,而全面论其适当性及资格。

Posted in 司法, 阿都拉巴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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