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莱斯雅丁应该拿出勇气在内阁会议上要求撤销安华的肛交案控状与审讯

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今天在中国北京掀开序幕,但是反观我国马来西亚,如今却遭受到“破了奥运纪录”的严重国家创伤及在国际间的狼藉声名——藉由肛交案对安华持续施予政治迫害,扼杀了马来西亚经历20年司法黑暗期后仅剩的司法尊严。

感谢马来西亚政府这回特地与肛交案纠缠,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提控安华与其23岁助理赛夫进行肛交,让马来西亚成了全球7大洲的新闻焦点。

此外,安华肛交案对马来西亚在国际间所造成的阴影将挥之不去。外交部长莱斯雅丁甚至做了不寻常的决定,要外交部在海外举办一系列的汇报会,针对安华再度被控肛交案“说明真相,避免任何可能破坏马来西亚形象的误解”。

莱斯雅丁究竟要在一系列的海外汇报会上说明什么“真相”?

这个“真相”是否和新闻部要告诉全体国人,以及特别是在峇东埔补选期间所说的“真相”一样?

这个“真相”是否将包括以下这些:

(1) 内阁已篡夺了总检察署在宪法下被赋予的权力,为唯一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提控的单位?

当内政部长赛哈密昨天表示,赛夫没有被起诉是因为他是投报者以及整个安华肛交案中的关键证人,赛哈密已冒用了总检察长在第145(3)条文下“提出、执行或停止任何罪行的审讯”所被赋予的权力。

这也承认了,内政部长若不是篡夺了总检察长的权力,那么就是他曾参与整个安华肛交案的决策过程。这显然是一项违法及违宪的,因为他已侵占总检察长的权力!

更多疑问是,究竟内阁部长中还有谁参与了安华肛交案的决策?首相阿都拉和副首相纳吉?

(2) 身为安华肛交案受害者的赛夫要讨回“公道”(首相不断採用的字眼),但在昨天的提控中,为何安华被控在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下的自愿性肛交,而非第377(C)条文的强迫性肛交?

阿都拉在周三说:

“另外一个要讨回公道的是受害者。你似乎忘了赛夫。你以为安华比较重要。”

“这是一项法律课题。有人觉得他要讨回公道,以及他向警方投报。因此,警方有义务展开调查,以盘问他、邀请其他人协助查案。”

“如果没这回事,亳无証据,撤消提控。撤消一切,调查。别这么做。如果有提控的証据,他们必须提控。您不能阻止他们这么做。他们必须考虑到赛夫。”

警方显然已发觉,没有证据支持赛夫的指控,即:他是有权讨回“公道”及享有“警方保护”的“受害者”。

当警方决定在第377(B)条文下提控安华在自愿性情况下肛交时,是否有“考虑”到给回赛夫“公道”?

赛夫是否会被控报假案,因为他向警方投报是被迫肛交?

阿都拉曾说,他被哈密告知“有关警方提控安华的决定”(8月7日的《新海峡时报》),这是无意间的承认,提控安华的决定不是出自于总检察署,而是警方。

另外一项明显扭曲宪法及法治原则的做法是,警方根本就没有做出提控的决定权,他们只是负责调查刑事案,而让总检察长决定是否提控!

(3) Pusrawi私人医院的莫哈末奥斯曼医生,在赛夫于6月28日报案前数小时为赛夫做检验,他在法定宣誓书上,重申赛夫没有肛交证据的体检结果。

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是否已沦落到,作出法定宣誓者要为了个人及家人,必须逃出国外,包括私家侦探巴拉苏巴马念针对副首相涉及蒙古女郎阿旦杜亚命案,在24小时作出两项完全自相矛盾的法定宣誓后行踪成谜?

与其在国际上展开无可辩护的辩护活动,莱士应谨记住他在其著作“行政权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Executive Power)”中,对滥用行政权力所作出的尖锐、有根据及合法的抨击,为了国家的国际声誉,而在下一次阁会议中拿出勇气,要求撤消安华面对的第2次肛交提控。

若莱士敢站起来及向内阁敲警锺,是否有任何来自巫统、马华、国大党或其他国阵成员党的部长有足够勇气发言,反对在308政治海啸冲击后,持续伤害我国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Posted in 安华, 法庭, 法治, 阿都拉巴达威.


0 Responses

Stay in touch with the conversation, subscribe to the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