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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再度被控鸡奸案——让总检察署专员重新检讨及撤消这项“僵化”的提控

人民公正党顾问安华今早在吉隆坡大使路地庭面对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的肛交罪名提控,他不认罪,并获得法庭批准以2万令吉自行担保,这不仅让人松了一口气,也形同是一种对安华的平反。

地庭法官柯玛蒂的决定及律政司依德里斯哈伦不反对安华获保外候审的立场表现出,若法律与司法领域专才完全不受任何政治施压及干预的影响,能履行他们的职务以维护法治及公正,那么整个司法制度并非是完全无可救药。

在今早审讯中受挫最大的人——首相阿都拉,却没有出现在法庭现场。

单单在昨天,阿都拉再度为安华第二次被控鸡奸案而辩护,其理由是为指控者赛夫主持公道,这不仅令许多国人质疑,为何首相突然之间变成这项提控的主要发言人,但是在联邦宪法下,总检察长才是拥有提控定夺权的人,而不是首相或内阁!

阿都拉昨天受到媒体询及,若赛夫是自愿的,那他是否也将被控肛交罪,阿都拉却发表了一项很关键性的言论:

“你应该熟读法律。若是强姦案,被告将受到对付。这是法律上的问题。但我不是律师,我不想介入在内。就让我们看看法庭方面的进展。”

首相的回答显然是指安华将被控鸡姦罪,即是触犯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刑事法典377(C)条文中阐明,任何人未获得对方同意,或违反对方意愿,以死亡或伤害为威胁,迫使对方与他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将被判不少过5年,但不多过2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但是,安华却不是在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下被控,而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被控:

“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阐明,任何人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将被判最高2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由于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意味着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违反自然性行为,而不是像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所阐明的强行进行性侵犯,安华在今早的审讯后明确指出:“若是双方自愿的,为何只控告我一个人?这是政治迫害。”

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是一项“僵化”的控状,特别是当其刑罚与第377(C)条文的刑罚一样是判处最高20年的监禁,以致“自愿发生违反自然性行为”和“强行进行性侵犯”两者根本没有区别。

不过,更重要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让阿都拉昨天在回应安华被控鸡奸案时提及“强行鸡奸”?

今早的地庭审讯已强化安华再度被控鸡奸案完全是政治因素的印象,而那些一直不愿意及不热衷于展开诉讼的总检察署专员,已被他们的“政治主人”支配以蛮横地对付安华。

安华再度被控鸡奸案已成为另一个轰动的诉讼案,但这却对整个国家毫无益处,因为这不仅仅是安华一个人受到审判,而是整个国家一并受审,特别是当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与国家体制的廉正性正受到国际间的质疑。

我呼吁阿都拉停止政治干预,并让总检察署专员重新思考及撤消这项“僵化”的提控。

Posted in 安华, 法庭, 法治, 阿都拉巴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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