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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勿斯是不是允许他在联邦法院的同僚对于他重新受委为首席法官是否符合宪法表态?

丹斯里劳勿斯通过宪法第122(1A)条文委任“附加法官”的违宪漏洞,争议性地再次受委为首席法官。他提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在过去几天纠缠着马来西亚人民,因为它似乎不正确也不妥当。

劳勿斯说,他重新受委为首席法官是“史无前例”,但是符合宪法的。

他说,凡事总有第一次,而第一次发生某件事情时,一定会有很多不同的意见。

劳勿斯说,尽管有这些意见分歧,但最终还是由法院来决定他的任命是否符合宪法。

“律师们往往持不同意见。律师对于诠释宪法持有不同意见并不出奇。

“这样的事情每天在法庭上演。”他说。

劳勿斯辩解人们对他重新受委为首席法官是否符合宪法,持有不同的意见是无可厚非的,他太自以为是、自圆其说和大错特错了。

为什么我们不能有一个所有法学家、律师以及有见识的马来西亚人,对于这件事是否符合宪法见解一致的情况?

国内全体司法、法律和公共舆论界对于委任或重新委任国内最高的司法职位是否符合宪法,即使不能获得全面一致的看法,也应该尽可能获得接近一致的看法,否则司法体系的声誉、独立性和公正性将遭受最大的破坏。

另外,劳勿斯重新被任命为首席法官的情况是,司法、法律和公共舆论都倾向于认为劳勿斯在未来三年被重新任命为首席法官是违宪的。一大批持有这个看法的法学家和律师,包括了一名前任首席法官、一名联邦法院前法官、一名前总检察长、一名前司法部长和为了这个议题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当劳勿斯接受其违宪的任命,重新成为首席法官,是通过最迂回的过程完成,它尤其不能被接受。这影响了至少八名联邦法院法官(包括三名女法官)的晋升机会和前景。最重要的是,剥夺了丹斯里理查马拉尊作为第一个沙砂首席法官被委任为马来西亚首席法官的机会。

如果不是因为违反宪法重新任命劳勿斯担任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马来西亚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出现女性受委为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两个国内最高司法职位的情况——即来自国内的三名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再润阿里、丹斯里查哈拉伊布拉欣(两者皆出生于新山)和拿督阿茲雅阿里(出生于亚罗士打)。

让劳勿斯宣布,他是不是允许他在联邦法院的同僚,对于他重新受委为首席法官是否符合宪法表态,并朝这个方向采取积极措施?

Posted in 司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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