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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劳勿斯可以以“史无前例但符合宪法”来辩护他在2020年8月,通过“附加法官”的违宪漏洞,再次被任命为首席法官,并延长三年任期,否则他如何为现在的重新任命辩护?

昨天,我质问“首席法官”丹斯里劳勿斯一道具体问题:“2020年8月,如果劳勿斯继续被任命为“附加法官”以延长他多三年的首席法官一职,那是否符合宪法和恰当?”

劳勿斯至今还没有回答。我在等待他的回应。不过,我想再问他一道问题:

“除非劳勿斯可以以‘史无前例但符合宪法’来辩护他在2020年8月,通过“附加法官”的违宪漏洞, 再次被任命为首席法官,并延长三年任期,否则他如何为现在的重新任命辩护?”

如果劳勿斯可以为他在2020年, 通过宪法第122(1A)条文委任“附加法官”的违宪漏洞,再次受委为首席法官三年辩护,给劳勿斯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这样——他是否如实地履行就职时的庄严誓言,以及忠于“真诚效忠马来西亚,维护、保障及捍卫宪法”?

球在劳勿斯脚下。

Posted in 司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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