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警察长丹斯里卡立最近揭露警方已经完成他们对一马公司的调查的第一阶段,还有警方的调查在内阁的指示下只局限在公共账目委员会的五项“不存在”的建议,这证明了警方对一马公司的调查已经沦为一场闹剧。
它引发了许多关乎马来西亚警队的独立性、公正、效率和专业精神的疑问,尤其是马来西亚警队是否可以在效率和专业精神方面位居世界顶尖警队之列。
比如说,全国总警察长卡立是否能命令警方调查一马公司,以查明美国司法部有关盗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数十亿令吉一马公司资金的罪行的严重指控,还是他必须先获得内阁或首相本人的批准才能行事?
马来西亚警队在没有获得内阁或首相本人的批准下,是否被迫以堪称世界级的演技来假装美国司法部厚达136页的有关一连串的盗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数十亿令吉一马公司资金的罪行的诉状是不存在的,尽管已经有大约十个国家正在各别独立地调查这宗盗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数十亿令吉一马公司资金的环球丑闻?
卡立是否可以向马来西亚人说明,他是否有正式地向内阁或首相要求获得批准,以进行马来西亚警方对美国司法部诉状所指控的罪行的调查,还是他是否不曾要求获得批准因为知道他是不会获得批准的,无论是来自内阁或首相本人?
警方在星期六于玛拉工艺大学不合理地逮捕正在宣传将于霹雳斯里依斯干达举行的#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示威的三名学运份子莫哈末路克曼、陆克曼哈金姆和阿斯拉夫纳兹林并将他们拘留三天,激发了警方对于代号为“马来西亚一号官员”(他被136页长的美国司法部充公源自于被侵吞和用在洗钱的35亿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的10亿美元资产的诉状提及多达36次)的人物应该抱持怎样的立场的疑问。
马来西亚警方是否应该要关切谁是“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还有警方是否应该和#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运动合作呢?
倘若美国司法部针对“马来西亚一号官员”(“MO1”)的严重罪行指控是属实的话,那么“MO1”就是马来西亚的头号犯罪分子了。如果是这样,马来西亚警方又怎么可以漠不关心和对此事不感兴趣呢?
正如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史提芬提鲁所指出的,保持美国司法部文件并没有显示一马公司的钱被侵吞的立场已经不再可行了,因为有关涉及一马公司资金的不当金融行为的指控——被形容为“透过美国金融机构来盗窃并用在让数位官员和他们的伙伴致富”——被文件里的至少193个段落提及。
马来西亚警方的职责难道不是揪出谁是“MO1”和谁是环球一马公司金融丑闻的真正“幕后首脑”吗——无论是”MO1“还是槟城亿万富豪刘特佐?
美国司法部诉状将一马公司的挪用资金和窃盗罪行形容为三个阶段:1)Good Star阶段 ,2)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以及3)Tanore阶段,指控“马来西亚一号官员”透过一马公司诈骗7亿3千100万美元。其实还存在着第四阶段,那就是SRC阶段,只是没有被美国司法部发现。
美国司法部列举第一个的“Good Star阶段”的详情:从2009年9月到2011年之间,超过10亿美元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至刘特佐所拥有的Good Star;在第二个的“英属维京群岛阿尔巴阶段”,从两次不同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大约13亿6千700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2年“被挪用和诈骗”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然后在第三个的“Tanore阶段”,从第三次的债券售卖中所筹集的超过12亿6千万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在2013年“被挪用和诈骗”到刘特佐所控制的位于瑞士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
在这三个阶段被侵吞的大约36亿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其中有7亿3千100万美元去了”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私人银行账户。
马来西亚警方在拒绝展开或许可以驳斥这些严重指控的警方调查,是否已经接纳了美国司法部有关盗窃、侵吞和用在洗钱的一马公司资金的罪行的指控确实存在着初步证据,还有”MO1“和刘特佐确实在这些罪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国阵策略通讯主任兼主管经济策划单位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曼达兰曾经说过”只有傻子才不知道那个人是谁“,因为美国司法部民事诉讼案所提及的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的身份并不是个秘密。
那么警方是否有针对”MO1“的身份审问阿都拉曼达兰呢?
既然巫统浮罗交怡国会议员拿督纳瓦威提议”马来西亚一号官员“是国家元首,那么他是否是”傻子中的傻子“呢?
这个事件实在凸显出警方的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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