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昨天逮捕正在宣传下周将于霹雳斯里依斯干达举行的#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示威的三名学运份子莫哈末路克曼、陆克曼哈金姆和阿斯拉夫纳兹林并将他们拘留三天,是不合理、严重的滥权行为以及在明白警方自己的真正权力和职责上严重的失败。
警方应该马上释放这三名学运份子,因为实在没有理由继续把他们拘留起来。
事实上,所有的警员应该严肃地考虑他们是否应该阻扰或援助#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运动。
全国总警察长和警方是否应该关切谁是“马来西亚一号官员”,他被136页长的美国司法部充公源自于被侵吞和用在洗钱的35亿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的10亿美元资产的诉状提及多达36次?
这个问题的答案务必是一致的“是”,假如马来西亚还相信法治和秉持诚信及问责的良好管治原则。
事实上,警方应该全面援助#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运动,假如有证据显示“马来西亚一号官员”确实牵涉在136页长的美国司法部有关偷盗、侵吞和用在洗钱的一马公司资金的诉状所描述的“犯罪行为”里。
全国总警察长丹斯里卡立对于美国司法部在7月20日入禀法庭展开充公10亿美元的和一马公司有关的资产的诉讼的最初反应非常让人失望,他首先拒绝评论并声称这是民事诉讼,还有马来西亚警方并没有就此事受到咨询和通知,然后在四天后重申马来西亚警方将不会采取行动,除非美国的一马公司民事诉讼案已经发展成刑事案件,因为马来西亚警方“只处理刑事事务”。
说警方这样的短视让人极度震惊毫不为过。马来西亚全国总警察长是否不能明白美国官员所使用的强烈措词呢,比如说,
(i) 当美国总检察长罗烈塔林治表示美国司法部不会容许美国金融系统被用作贪污的管道,还有美国司法部的行动是要寻求“充公和找回那些原本是要用在马来西亚经济成长和支撑马来西亚人民的资金。但这些钱却被偷盗,透过美国的金融机构洗钱并用在让几位官员和他们的伙伴致富;”或
(ii) 当美国助理总检察长Leslie Caldwell表示美国司法部的指控是“如同电影情节一般”,“这些一马公司的腐败官员的伙伴涉嫌把他们从欺诈案所得的非法收益的一部分用在资助电影《华尔街之狼》的制作上,这是一部有关一名腐败的股票经纪人企图将他自己的非法收益隐藏在外国的避税地方的电影”?或
(iii) 当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检察官Eileen Decker谈及释放“我们将不会容许美国成为贪腐者的游乐场、洗钱的平台或是隐藏及投资贼赃的地方的讯息”的承诺?或
(iv) 当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Andrew McCabe表示美国将不会成为贪腐外国官员的盗窃资产的安全地方?或
(v) 美国司法部诉讼案的诉状所写明的这是一起充公来自“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的超过35亿美元的收益的一部分”(第33段)的资产的民事充公行动,这是一宗把从一马公司非法挪用的钱用在洗钱的国际阴谋,该诉状也陈明这个环球非法挪用资金和洗钱的一连串“犯罪行为”?
假如马来西亚警方拒绝正视这一连串和偷盗、非法挪用和用在洗钱的一马公司资金有关的犯罪行为(由美国司法部诉讼案里所强调的不同美国当局的调查员所发现),他们对于一马公司丑闻的调查又怎么会被视为是认真、透彻或全面的呢?
卡立在美国司法部的诉讼案展开后的回应里表示,警方在把文件呈上给总检察长之前将会盘问一马公司丑闻的两个主要人物,那就是槟城富豪刘特佐和纳吉继子里查阿兹。
既然卡立曾经说过警方已经将它的调查书呈上给总检察长,那么警方是否已经成功盘问刘特佐和里查了呢?
马来西亚警方和美国当局的一马公司调查员几乎是在同一时候展开调查的,即去年的第一季。
那么全国总警察长是否可以解释为何美国的调查似乎比马来西亚警方的调查取得更大的进展呢,还有为何马来西亚警方的调查进度看起来不单落后于美国,也落后于其他国家,如新加坡、瑞士和阿布达比?
卡立身为全国总警察长是否可以示范他是可以秉公依法行事的国内最高警员吗,准备找出谁是“马来西亚一号官员”并将会援助而不是阻碍#逮捕马来西亚一号官员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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