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在星期四说,他将会在星期五向内阁提呈一马公司路线图,以加强及解决缠绕一马公司的问题,而这个路线图将会在提呈给内阁后对公众公开。
拯救一马公司路线图并没有在内阁会议过后如之前所承诺的对公众公开,阿末胡斯尼只是宣布一马公司将会从阿布扎比的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获取10亿美元(36亿 7千万令吉),以支付在8月到期的9亿7千500万美元的贷款,但一个德国的借贷者的集团却因为一马公司违背借贷协议里的合约,而要求提前还清贷款。
可是,马来西亚公众却没有获知一马公司这一笔来自阿布扎比的10亿美元的救济,究竟会让马来西亚付出什么代价,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那就是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马来西亚人民也没有获知一马公司和国际石油投资公司及其阿尔巴投资单位(Aabar Investments)协议里的其他细节,据说也涵盖“进一步的措施以更彻底处理各种不同的金融资产,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责任”,或者是一马公司的合理化计划的详情。
这些拯救一马公司路线图的细节是否有在昨天提呈给内阁,抑或内阁部长如平时一般对拯救一马公司路线图给予空白支票式的核准,并没有被允准针对该路线图的可行性及可持续性讨论及做决定,以及是否核准拯救一马公司的条件—— 即便部长们必须对拯救一马公司路线图负上集体责任。
部长们是否就像马来西亚公众一样,或借用巫统副主席兼乡区区域及发展部长拿督斯里沙菲益在星期三的话说,部长们就像公众一样对一马公司不透明的事务感到不清楚?
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就是,拯救一马公司路线图其实就是拯救纳吉路线图,既然首相是一马公司所有事务的最后决策人。
根据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的117条文,首相必须针对一马公司任何的事务,这包括公司的投资或任何重组的建议给予书面批准。
该条文志明为了避免任何质疑,以上3个事项在“没有首相的书面批准”之下都不能执行。
这也包括“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丶重组或可能影响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为了该公司利益给予担保的任何其他事项丶国家利益丶国家安全或任何涉及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政策”。
该条文也规定政府拥有“最後及最终”的权利去决定什麽是构成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事务。
其他事项如修改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所有关系到委任和革除一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也同样需要首相的书面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纳吉怎么可以在过去6年对一马公司的所有主要事务上逃避责任呢?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昨天对内阁会议所建议的,纳吉务必对部长们和盘托出他在过去6年所涉及的一马公司事务,这包括:
⑴从2009年开始之后的每一年,纳吉依据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117条文行使他身为首相,必须对一马公司的任何交易,包括公司的投资和发出书面批准的次数;
⑵首相依据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117条文所作出的每个决策的细节;
⑶纳吉是否有依据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117条文对以下交易发出书面批准,这包括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丶Good Star Limited丶首要银行集团丶高盛国际丶国际石油投资公司丶开曼群岛的转账,蒙古矿业公司以及出售敦拉萨交易中心(Tun Razak Exchange)的土地给朝圣基金局。
纳吉是否有在昨天向内阁报告关于他在过去6年里对一马公司的所有事务发出书面批准,抑或没有内阁部长胆敢向他提问?
既然纳吉是一马公司所有事务的最后决策人,那么一马公司的董事局或管理层将因为在没有首相的书面批准之下进行一马公司的主要事务,而触犯严重的失信罪,疏忽及滥权;纳吉是否有基于个人利益冲突的缘故,而回避及缺席昨天内阁关于一马公司路线图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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