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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会在明天召开的内阁会议上“挺身而出”,坚持纳吉应该向部长们“和盘托出”一马公司丑闻,以及针对该公司的丑闻立刻在公账会听证会上供证,因为现在已经确定了首相是批准一马公司所有交易的最终决策人

谁将会在明天召开的内阁会议上“挺身而出”,坚持纳吉应该向部长们“和盘托出”(tell all)一马公司(1MDB)丑闻,以及针对该公司的丑闻立刻在公账会听证会上供证,因为现在已经确定了首相是批准一马公司所有交易的最终决策人。

曾在今年5月16日出席一项巫统活动,并且公开要求一马公司的董事局必须被开除和呼吁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以及其视频上载至优管後获得逾50万人浏海的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会否就是这个“挺身而出”的人呢?

事实上,慕尤丁是否知道首相是一马公司所有交易的最后决策人呢?因为该公司的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清楚阐明,一马公司的任何“金融承诺”,首相具有最後的决策权。

内阁部长又是否知道首相是一马公司所有金融交易的最后决策人呢?

如果不是的话,内阁部长怎麽能够可以允许首相如此严重地误导他们呢?如果是的话,为何他们又给首相这麽没有任何制衡的“空白支票”,以致把国家拖入一马公司420亿令吉的丑闻──即便在过去4年,民主行动党八打灵再北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和人民公正党班登国会议员拉菲兹,已经多次警告和提出质疑,并且在2013年5月5日的第13届大选后的过去两年里更加频密地对此议题穷追猛打?

内阁会否在明天的会议上要求纳吉,在要求向纳吉向国会和国家“和盘托出”以前,就要求纳吉“和盘托出”他的决定就是一马公司的最后决策机关。

抑或在明天的内阁会议中,没有任何人将“挺身而出”?

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A)下的第117条文阐明,一马公司的任何交易,包括公司的投资或任何的竞购重组,首相都必须给予“书面批准”。

该条文志明为了避免任何质疑,以上3个事项在“没有首相的书面批准”之下都不能执行。

这也包括“任何财务承诺(包括投资)丶重组或可能影响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为了该公司利益给予担保的任何其他事项丶国家利益丶国家安全或任何涉及到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政策”。

该条文也规定政府拥有“最後及最终”的权利去决定什麽是构成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事务。

其他事项如修改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所有关系到委任和革除一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也同样需要首相的书面批准。

就目前我所知,这是第一宗首相在一家公司内是作为有关事务或交易的最後决策人,即便这是一家政府的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如果政府公司需要任何的最后决策机关,为什么不是财政部部长而是首相呢?

这样看来,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首相是任何事务丶交易或投资的最後决策人,其实就是为纳吉量身订制,因为这个规定只有在纳吉当上首相之后才制定的。

是否也有其他政府的公司就如一马公司的案例般,首相而不是财政部长,是作为公司任何事务丶交易或投资的最后决策人?

身为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欠在这个议题上欠了国会和国家一个迅速的解答。

纳吉在他针对潘俭伟的涉嫌毁谤提告中已经说过,他只是担任一马公司顾问团主席,他在一马公司的日常运作没有任何角色,因为它是由董事局和管理层执行工作。纳吉并没有全然诚实,因为他并没有披露,根据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首相的他其实是一马公司任何事务丶交易或投资的最後决策人。

既然纳吉是一马公司任何事务丶交易或投资的最后决策人,他应该停止拖延并开始解答关于一马公司丑闻的一千零一个疑问,从如何参与一马公司开始,包括以下的11个议题:

  • 最初在沙地石油国际公司的10亿美元投资;
  • 为沙地石油国际公司提供额外的10亿美元贷款;
  • 汇入11亿6千万美元(42亿令吉)给刘特佐控制的账户 (这包括2009年第一笔7亿美元的交付,然后在2010年的1亿 6千万美元,以及在2011年的最后一笔3亿美元资金)— ─全部都汇入刘特佐所掌控的Good Star Limited;
  • 从一马公司挪用2亿6千万美元以购买敦玛目泰益家族的UBG银行集团的53%股权;
  • 筹集总额为65亿美元的债券时,多付10%的费用给高盛集团;
  • 从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为这笔35亿美元的债券需索一个昂贵的担保要求。
  • 从开曼群岛撤回的11亿美元转移至新加坡一家银行的决定;
  • 与蒙古矿业公司Gobi Coal & Energy私人有限公司的交易;
  • 出售敦拉萨交易中心(Tun Razak Exchange)的土地给朝圣基金局;
  • 一马公司在今年初用来偿还给数家本地银行的20亿令吉的来源;以及
  • 一马公司因为其堆积如山的债务,促使它需致力于支付每年大约是25亿令吉的利息。

Posted in 国会, 慕尤丁, 纳吉,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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