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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国”与“回教国”的课题破坏全球竞争力

即如我于2007年7月27日在民主行动党假隆雪华堂举办的“马来西亚:50年后变成回教国?”讲座会上说的,非回教徒对副首相纳吉在今年7月17日指“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而不是、也不曾是世俗国”的“717宣言”持有不同看法。

一种是嘲弄马来西亚既然是一个回教国,他们质问在允许赌博及喝酒的情况下,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的说法要如何成立。

另一种是质问,在没有全面实行回教残肢法及回教法律下,马来西亚岂会是一个回教国。

我也引述一名回教学者阿查阿里(Asghar Ali Engineer)质疑“回教国”说法的合理性的另一种代表性说法。他认为,回教国应具备以下特徵:

(1)绝对不应有种族、肤色、语文及国籍歧视;
(2)应保障两性平等;
(3)应保障所有宗教组织的平等权利,以及接受多元宗教为合法的;
(4)最后,回教国的本质应是民主的,其大前提必须是人性的尊严。

阿查阿里的结论是:“只有实践这些准则的国家才能被称为回教国。因此,一个回教国是现代化民主多元性质国家的缩影。”(回教国概念-阿查阿里)

上述3种或其他挑战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的说法肯定有其根据,但他们却无法说明整个回教国争议的动力与影响。

在马来西亚回教徒方面,也有不少人不苟同巫统领袖指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的说法。

但是,也有一些人像马来西亚回教青年运动组织(ABIM)捍卫有关说法,而宣称马来西亚自独立以来就是一个回教国。

贞德拉慕查法博士则宣称,马来西亚在传统定义上并不是一个世俗国,而在典型观念上也不是一个回教国。他认为,坚称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或回教国都是不明智的,因为这将只会扩大族群之间的裂痕及加剧种族紧张情绪。

“世俗国”与“回教国”争议是否只是文字游戏或标签的问题而已?

马来亚大学历史系的佐瑟芬兰度于2006年6月在“东南亚研究志”37(2)的第249-266页中,发表了一则非常关键性的文章,涉及最近曝光的1956至1957年宪法初期文件,以追溯原本的联邦宪法第3(1)条款,并确定起草人把此条款纳入宪法中的用意。

这些宪法初期文件包括检讨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报告的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会议记录、有关1957年5月于伦敦宪制谈判的文件、联盟(Alliance Party)的宪法文件,以及与宪制过程相关的殖民地署文件。

以下是佐瑟文章中的一些摘要:(请参照Joseph Fernando的英文原文)

“在1956年6月至1957年2月起草1957年马来亚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并无意将回教宣布为联邦宗教的条款,尽管联盟在提呈予该委员会的备忘录中要求如此做。主要的原因是,该委员会认为,这种条款将与国家的世俗性质背道而驰。此外,他们也觉察到马来统治者们强烈反对纳入此条款。联盟在促该委员会纳入把回教列为联邦宗教条款的备忘录中清楚表明,这项条款将不会限制非回教徒及不会暗示国家不是世俗国。”(第253页)

“表面上,李特委员会提到统治者们建议不把回教列为国家宗教条款纳入宪法,但在私底下,该委员会表示关注联盟党的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之同时,又建议把回教列为联邦的宗教形成之矛盾。”(第254页)

“当以联盟及统治者代表与最高专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于1957年2月22日首次召开会议时,联盟及巫统主席东姑阿都拉曼要求如联盟在备忘录中所提出的将一项把回教列为联邦宗教的条款纳入新的宪法中。东姑向该委员会保证国家将会世俗化…在工作小组里,巫统领袖辩称,具有一项官方宗教的条款将给马来人带来重大的心理影响…在工作小组中的马华及国大党代表并未反对纳入这项新条款,尽管许多非回教徒组织表示担忧,因为他们获得巫统同僚的保证,有关用意只是象徵式而非具实际效应的,以及非回教徒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不会受到影响。”(第257-258页)

“在1957年5月的伦敦宪制谈判上,殖民地署初期对第3条款提供一个官方宗教感到担心,但经过联盟领袖保证无意成立一个回教神权国及马来亚将是一个世俗国后,就不再反对。”(第260页)

“在马来亚,联盟政府于1957年7月向立法议会提呈一份白皮书,解释工作小组于3月在吉隆坡及5月在伦敦的3方宪制谈判更改李特委员会宪法草案的原因。白皮书(立法议会文件号:1957年42号)解释说,新的第3条款宣布回教目前被纳入为联邦宗教,这将不会影响联邦是世俗国,或马来统治者作为个别州属宗教领导人权力与特权的地位。”(第262页)

“接着马来亚国会在1957年7月10日的辩论中…东姑没有进一步解释这项条款在白皮书以外的意思。但他的同僚敦陈修信则在国会中发言支持有关宪法法案时,重申联盟领袖要将第3条款纳入宪法的决心。敦陈告欣联邦议会说,虽然存有回教将是联邦宗教的条款,但它也清出说明“无论如何,它不会贬低向来获得接受之马来亚将是一个世俗国,以及任何其他宗教将完全获得自由信奉的原则。敦陈的论点清楚证明联盟成员党所达致的有关共识。”(第263页)

佐瑟在他的结论“宪法起草人的原意”一文中提到:

“随着时间的流失,马来西亚宪法起草人的原意被模糊化,最近一些学者的论文与讨论已经质疑国家的世俗根基。没有适当检查这些初期文件是导致出现各种诠释的主要因素。目前的问题不仅限于学者而已。在独立1年后,首相东姑阿都拉曼被迫在国会辩论时澄清这项条款的意思。东姑说:“我要清楚说明,这个国家不是如一般人所了解的回教国,我们只是规定回教应是国家的官方宗教而已。”本文根据初期文件所提出的历史证据,清楚证实我国的世俗基础。”

我坚信,我国首3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及敦胡先翁在世时,都曾亳不犹疑的重申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并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

在我国独立50周年之际,执政党中有谁敢于挺身而出,重申“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并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的独立社会契约及马来西亚协定?

佐瑟的研究与文章清楚证明,“世俗国”与“回教国”之间的争辩,不仅是文字游戏或标签的问题而已,而是一项极为重大的课题,将给国家及国人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因为丢弃50年来的世俗建国基础,等同于作出一个大转变,并摒弃各族建国先贤们在我国独立及成立马来西亚时所达致的核心建国原则。这将破坏我国多元化及全球竞争力。

Posted in 宗教, 宪法, 政治.


On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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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abicina says

    当年巫统被判非法之后,大马宪法也不合法了.

    一个非法的政党所争取的独立也定是非法的。

    马华公会的成立也未取得中华政府的恩准,所以也不合法.

    大马宪法不合法后,华人打回原形,都是中国人.

    马来人也回复了如马六甲皇朝时代一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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