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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感谢元首施政御词动议,以要求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和警察,在不需要等待总稽查司的报告下,立即调查420亿令吉一马公司丑闻

我国拥有许多课题,影响马来西亚陷入政经危机,进而瘫痪全国。

由于时间不允许我讨论所有课题,我会很快的带过以下事项:

*自一系列受到国内外关注的司法裁决以来,马来西亚司法独立就受到质疑,令马来西亚作为投资者天堂的美誉受到严重的打击。

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独立、廉正专业和承诺,因为以下事件而于2015年再度回到国内外的舆论检验中:

一、联邦法院以5比0一致否决安华鸡奸案上诉,维持5年监禁。

二、尽管联邦法院裁决前特警阿兹拉和西鲁在2006年谋杀蒙古女郎阿旦都雅罪名成立,判两者问吊,但该判决完全忽视杀人动机和指示杀害阿旦都雅背后的主谋。

三、退休上诉庭法官沃拉(KC Vohrah)揭露内幕,指控前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裁决超过20年前的臭名昭著阿逸摩立案件上,出现司法不公。另一名退休上诉庭法官陈炘铠以莎士比亚著名戏剧哈姆雷特”的金句“丹麦国里有坏事”形容该案。

四、尽管上诉庭法官希山慕丁在现有司法体系内备受尊崇,但在法官升迁联邦法院名单里,他希山慕丁遭列入黑名单、歧视和连续受忽视。这是否是前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对希山慕丁展开最后报复,因为后者在阿逸摩立案件上,勇敢地推翻前者的裁决。

五、我国被迫害的第一位司法吹哨者,拿督赛阿末依迪(Datuk Syed Ahmad Idid),并无因为他尽忠守而受到奖赏的前高庭法官。

*昨天我们又见证另一项司法不公,上诉庭宣判13人因参与2009年2月的非法集会,被判入狱10个月和罚款5000令吉。上述集会是抗议不符合宪法的推翻民联霹雳州政府,和国阵州务大臣占比里在违宪和不公平的情况下宣誓就任。

宣判上述13名抗议者坐牢是一项司法不公的双重标准。

反观15名去年擅闯槟州议会的巫统成员,却只面对1500令吉罚款。因为前者是在和平的情况下集会,希望阻止霹雳州政权在违反民主和宪法的情况下转移;后者则是进行威胁,占用和毁坏财产。

*另一个司法不公再度发生,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局一直追究一名无辜的博德斯书店经理聂莱娜的责任。尽管她没有犯错和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情况下,被伊斯兰高庭宣判释放但不等于无罪。该项罪名可以让她坐牢不超过两年,或是最高罚款3000令吉。

聂莱娜是名马来穆斯林,我是一名华裔非穆斯林。但我们都是马来西亚人和属于人类。

全体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之梦,无论是种族、宗教、区域或阶级,都应该为另一名马来西亚人受到的不公正感同身受。

换句话说。一名马来穆斯林的马来西亚人所受到的苦难,另一名非穆斯林的马来西亚人也能感受,反之亦然。

我们是否比1957年独立和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时,更加接近上述的目标,还是距离更遥远?

*沙巴人长达45年的梦魇,就是沙巴非法移民的问题。

沙巴非法移民皇委会(RCIIIS)调查报告已经呈交给最高元首和联邦政府10个月,在亚庇公开也已经超过了3个月。至今,沙巴非法移民问题仍毫无对策。

马来西亚需要一个皇委会来调查及监督这些皇委会,确保他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也确保所有执法单位依照皇委会的建议认真行事,以避免皇委会沦为政府的缓兵之计。

*最后,我希望能够动议,修正丹绒加弄国会议员的感谢元首施政御词,加入420亿一马公司丑闻的事项: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终于指示总稽查司审核一马公司的账目,之后再将有关报告提交给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

然而,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却已要求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在不等待国家总稽查司报告,就立刻调查一马公司展开调查。

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更进一步要求,警方不需要等待总稽查司的报告就可以立刻展开调查。

我建议,修订感谢元首施政御词的动议,以支持慕尤丁和马哈迪两人所提出的建议。另外,我也要补充以下的说明:

‘并决定(1)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应该立刻调查一马公司舞弊和(2)指示警方不需要等待总稽查司报告出炉,就立即调查一马公司丑闻。’

我希望国阵国会议员会支持该修订案,以彰显他们的爱国精神,对国家效忠而非只是效忠任何政党。

【于2015年3月19日(星期四)在国会辩论感谢元首施政御词(第5部分)】

Posted in 伊斯兰, 司法, 沙巴, 金融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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