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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党和马华对我展延在吉兰丹州议会提呈伊刑法的建议,反应竟然比伊斯兰党和巫统更加激烈,那是因为前者完全接受巫统这个用来破坏民联的阴谋

昨天,我建议展延原订于3月18日在吉兰丹州议会提呈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修正案。根据最新的消息,此修正案并未如2月8日的民联三党,即民主行动党、人民公正党和伊斯兰党领袖会议的决定,提呈予民联最高理事会研究。

此举除了能够确保民联三党有充裕时间研究修正案,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让纳吉和巫统趁虚而入,进一步推动“团结政府”和“伊刑法”两个论述,在自救的同时,也动摇并分裂民联,阻止民联在第14届大选入主布城。

一如所料,强烈反对我的建议,并不是伊斯兰党或巫统,反而是民政党和马华。在几个小时内,民政党就对此建议反应激烈。

那是因为当伊斯兰党丹州政府准备与巫统籍吉兰丹州议员在州议会合作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修正案的时候,马华和民政党早就虎视眈眈这个可以在舆论上攻击民主行动党的大好机会。

马华和民政党的领袖都深信,他们可以忽视巫统吉兰丹州议员在丹州议会支持通过伊刑法的事实。

他们也天真地以为,马来西亚人会看不到,民政党和马华如何温驯地任由丹州巫统违反国阵的基本原则,支持伊斯兰党丹州政府在州内落实伊刑法。虽然,国阵最高理事会也从未同意巫统丹州议员可以违反《联邦宪法》基本原则和国阵始创政策,独立行事。

马华和民政党放弃了国阵成员党依照宪法反对落实伊刑法的“王牌”,而非令巫统遵守向国阵成员党许下捍卫宪法的承诺,不在吉兰丹或国内任何地方落实伊刑法,因为马华民政领袖一心想看到吉兰丹州议会颁布《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修正案,好让马华民政能专注对付行动党。

这是最奸狡龌龊的政治。马华民政的领袖不愿要求巫统丹州议员言而有信地反对丹州政府落实伊刑法,却只想趁机向行动党展开文宣战,对丹州巫统议员支持伊刑法的举动视若无睹。

我相信两党的创党先贤都会以他们毫无政治原则的表现为耻。

行动党对落实伊刑法的立场光明正大、始终如一,即它违背联邦宪法,也不在民联共同纲领内。

马华民政的妥协是为了配合巫统分裂伊党和民联,但行动党与他们不同,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坚守原则。

因此,我们反对丹州伊党政府建议落实伊刑法。

2012年5月,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乌鲁登嘉楼指伊刑法只能在充分条件下落实,他举例说没有最低工资或事业问题的解决方案,伊刑法的落实条件便不充分。

这也是民联三党在共同政纲中同意的事项,以及行动党呼吁民联领袖和支持者“回归民联根源”,重申民联共同政纲的原因,以便大家抛开政党分歧,包括搁置丹州伊刑法争议至2018年,认同民联8年路线图,并在第14届入主布城。

Posted in 伊斯兰, 伊斯兰党, 吉兰丹, 巫统, 民政党, 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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