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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挽救马来西亚司法因为首相办公室于2月10日,在安华案件判决完成之前,急急发出文告为联邦法院背书而被严重沾污的公信力、独立性和专业性,纳吉必须回答13个问题

首相办公室于2月10日在联邦法院对安华肛交案作出完整裁决前,便迫不及待地替有关裁决发出文告背书,严重沾污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独立性和专业性。

昨天,政府出面为首相办公室的闪电回应作出辩护,指事前准备好文告是正常程序。

根据政府发言人发给《当今大马》的电邮公报:

“显然,涉及此案的政治人物、律师、公关队伍和记者,都准备了有罪和无罪裁决的文案。”

“同样的,政府也提前为各个结果准备了一份文告。这完全是标准专业做法,尤其是在一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欲影射另有其他原因,是存心误导。”

纳吉政府想骗谁?

为了挽救马来西亚司法因为首相办公室于2月10日,在安华案件判决完成之前,急急发出文告为联邦法院背书而被严重沾污的公信力、独立性和专业性,纳吉必须回答13个问题:

一、政府能否解释为何首相办公室能在在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阿里芬宣读判词后数分钟内,甚至连判刑都还未宣布,就直接发布的文告,称“详尽且全面的正当程序……已经完成”,而事实却是尚未完成?

二、首相办公室或许是全世界最天才的一个,阅读速度更是冠绝全球,因为首席大法官花了两个小时宣读判词,首相办公室的“天才”却花了区区数分钟来消化复杂的技术和法律术语,以及判词的论点,并发布文告回应。

三、首相办公室文告说案件全面详尽的程序跟进多年,终于完成,并呼吁各方尊重裁决,其实就是对司法程序不尊重和公然篡改结果的最佳证据。为何首相要加以支持?

四、首相办公室是否真的认为人们会相信这是事前针对任一结果准备好的文告?那首相办公室是否准备马上公开“无罪”判决的文告,以证明这份文告真的存在?

五、首相办公室到底曾为这样的刑事案件的有罪及无罪判决准备了多少次文告,并列出纳吉、敦阿都拉及敦马哈迪担任首相期间发出类似文告的次数。

六、为什么首相办公室的文告称安华案件为个人起诉案件且与政府无关?过去还有多少这样的“个人起诉案件”是由首相办公室发表文告并由政府发文告总结?

七、首相办公室文告指法官是客观平衡地考虑了所有证据才作出裁决的。若首相办公室只是花了区区数分钟,并没有仔细阅读及研究首席法官宣读了两个小时的判词,他们又如何能作出这样的判断?

八、首相办公室进一步指马来西亚拥有独立的司法,之前多次作出不利于政府资深领袖的判决。请点名指出这些“政府资深领袖”。相对于国会反对党领袖,过去34年的3为首相底下,有没有任何正副首相或内阁部长被裁定有罪且入狱?

九、首相办公室文告指安华是被个人起诉上庭,也就是安华的私人助理,而不是政府将他控上庭。而这名严重性侵的受害者,有权把案件带上法庭。那为何有关文告会控诉安华施暴强奸,显然与安华面对的罪行——双方同意下发生非自然性行为不符?为何首相办公室的文告要污蔑安华鸡奸赛夫?

十、首相办公室文告是否对许多人认为安华肛交案定罪的“明显异常”充满疑点,例如为何赛夫没有受到同样的肛交提控,进而令人怀疑安华受到的是政治迫害而非刑事诉讼的批评先发制人?

十一、纳吉有何理由对安华的案件有差别待遇,而阿旦杜亚案件的主角阿都拉萨巴金达(Abdul Razak Baginda)、阿兹拉首席警长(Azilah Hadri)及西鲁伍长(Sirul Azhar Umar)却与此不同,尤其是案件结束后,首相办公室并没有发表任何文告,让人高度怀疑纳吉的诚信及对司法与中庸的担当。

十二、谁会对首相办公室文告负起全责?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还是首席检控官沙菲益,或是他们中的两人或三人?大马人民有权知道他们三人是否有进行磋商、首肯或事前知道该文告的存在?抑或事情会像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恶名昭彰的FBI密函事件那样,在总警长、外交部长及首相都被蒙在鼓里的情况下发出?

十三、给文告是不是纳吉的“公关大师”,前大马APCO负责人保罗(Paul Stedlan)的杰作?根据《砂拉越报告》网站指出,他之前曾获得政府数百万令吉的酬劳,以为首相幕后策划各个公关行动。

Posted in 司法, 安华,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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