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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干尼以总检察长的角色及权力助长了我国史上最严重的信心危机,这是他一边默许厢依布拉欣阿里逍遥法外,另一边厢却大肆使用煽动罪导致恐惧浪潮的争议升级所造成的结果

总检察长阿都干尼以总检察长的角色及权力助长了我国史上最严重的信心危机,这是他一边厢默许土权主席依布拉欣阿里恐吓焚烧马来文版升级却逍遥法外,另一边厢大肆使用煽动罪对付没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的马来西亚人导致恐惧浪潮的争议升级所造成的结果。

这是因为缺乏令人满意的问责制及可以接受的解释,证明总检察长在依布拉欣阿里的案件中不受提控,却有大量无辜者受煽动罪对付的事件上,没有任意滥用检控自由裁量权,以致他对尊崇法治捍卫公众利益的决心受到极大的质疑。

干尼的前任,从1980年至1993年担任总检察长丹斯理阿布达立及1994年至2000年的丹斯理莫达阿都拉在任期间,当时的时任首相是我国最具争议性的敦马哈迪,两人所引起的争议完全被2002年起担任总检察长的阿都干尼所比下去。

阿都干尼也得到被前任批评的“殊荣”,因为上个月达立在阿都干尼承诺检讨针对民联领袖、学者及社运分子如阿兹米沙隆教授的煽动案件后痛斥他有关煽动控诉是“迫害”而非“检控”。

这位前总检察长如是说道:

“提控一个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因为此举將会影响被告的可信度、声望和尊严。”

“这將会让被告饱受情绪困扰。就算日后撤销控诉,伤害已经造成。”

他指出,他担任总检察署期间,只有在“90%可被定罪”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提控。

他说提控与否的决定是根据法令、公平原则和公眾利益,而不是受到第三方的影响。

达立表示阿都干尼此举只会给外界一种印象,即总检察署在没有谨慎和认真思考所有事实就提控他人。

“是否是他(阿都干尼)承认他是在不公平和透明的情况下提控,所以他现在才需要检討吗?或许他应该解释。”

干尼不只无法作出解释,而且还允许“白色恐怖”政权的煽动罪调查及检控继续泛滥,甚至继续迫切展开煽动罪诉讼,尽管阿兹米成功在10月13日入禀高庭挑战煽动法令是否违宪,结果将影响所有煽动案件。

干尼9月9日回应引起众怒的煽动连环控时说总检察署将检讨针对阿兹米及其他人的煽动罪起诉已经有7个星期,但空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甚至不知道有关检讨是否真有其事。

首相及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里是否知道首相署检讨煽动罪的任何内容,或者他们完全被蒙在鼓里,因为他们在准备国会答复时除了照稿念,就无法向总检察署问责?

目前针对总检察长及他的部门的公众及国会问责的不透明现况在现代民主国家对问责制及良善治理原则下难以为继,而国会议员及我国人民必须要求总检察署接受公众及国会的问责审查。

例如,国会议员及大马公众有权知道总检察署的检控自由裁量权是否服务于“公众利益”,这些是否为纯粹的司法考量,抑或涉及“政治”考量,如是,这些“政治”考量的性质是什么。

今天上诉庭法官拿督沃拉(K.C.Vohrah)的公开信《对司法的怀疑》(星报,2014年10月23日)表达出了许多人脑海中挥之不去的合理担忧。

他写道:

“我与总检察署自70年代起到80年代初合作了16年,处理国会问题的协议向来严谨。一个答案必须经过多重审查及核准,才能通过总检察长批准发布。总检察署的严谨程序到底怎么了?”

“诚然,在我那些日子里,总检察署就像现在那样没有一刻空闲,因为部门里寻求法律意见的问题堆积如山。”

“但对于国会问题的答复,庄严的国会要求诚实准确的法律声明,因为总检察长是政府法律事务的终极顾问。”

“回答国会问题的程序有必要经过重新审视,尤其是刑法事务,而除了法庭,总检察署之外没有任何人可以作出法律决定。”

沃拉说总检察署在宪法第145(3)条文下提出、执行或终止任何刑事诉讼的检控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很棒的权力,应该以极大的专业精神及谨慎的态度善意行使。”。

他继续表示:“而任何印象认为总检察长行使有关权力时,存有偏见、选择性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压力,将令总检察署蒙羞,并导致整个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存有严重疑虑。当对于有关权力的行使出现不信任时,这将是政府的失信。”

沃拉呼吁检讨及撤销三项考虑因素下被提控的案件:

一、《煽动法令》是一项恶法,很多法学家和学者都认为煽动罪(基于普通法煽动性诽谤)已过时。煽动性诽谤是在统治者的神权不只被接受,甚至被相信是必要的时期的产物,当时立法的统治者不受质疑,且任何对统治者的批评将被视为有罪及犯法。

二、有一个人在有关法令下被提控,并在马来西亚的国家案例法中,找不到一般罪行都有的任何可作辩护的理由,如《刑事法典》或其他入罪的法令。因此这看来即使有真理、缺乏动机、有无辜及体面的理由、没有带来危害性的后果,甚至缺乏可能性或造成伤害的几率,也无法辩护。证明了言论带“煽动性”(广义及循环定义)便没有其他言论可以辩驳。这在21世纪看来十分压抑。而在马来西亚这个民主国家,想想这就是我国法律。

三、总检察长在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提控他人煽动之前,必须忽略来自任何政治及非政治团体所施加的压力、杂音及好事者,还有正面及善意团体(不以法律施加压迫),并专注在以“每一个可能的主体都有意见和信念上的分歧”这个推动我国在2020年迈向先进国状态的现代生活本质,采取合理的相关情况起诉有关人士。

阿都干尼会否听从这位我国的杰出法学专家的理性及理智的声音,为绝大多数的思想理智的马来西亚人发声?

Posted in 宪法,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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