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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问题——应以理性方式对话

我首先要提出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行动党主办今晚的“丽娜乔案件,马来西亚何去何从?”的对话会,不是要嘲弄伊斯兰或任何宗教。

我敢说,导致今晚对话会现场爆满的各宗教信徒及各种族出席者,不是要来批判伊斯兰或任何其他宗教。

我们聚集一堂,因为我们是爱国的大马人,关心我国建国50周年国庆之际,宗教两极化日益对国民团结、福祉及大马前景所构成威胁,我们要找出克服这项挑战的途径。

无论我们属于什么宗教丶来自不同的政治或个人立场,但是我们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点,即身为多元种族及多元宗教国家的公民,大家都尊重构成我国多元特色的所有其他宗教。

我们必须了解,每个国人尊重所有宗教才是国家成功与前景光明的基本先决条件。

第二,今晚的跨宗教对话会在大马是一项历史性创举,差不多取代了最近流产的“跨宗教建桥对话会”。

它证明我国是可以在一个理性、冷静与集中的方式下,举行一项针对微妙与敏感课题的公开对话会。这种公开的对话会在过去两年里,差不多完全被禁止及被迫转入地下。

建国半个世纪后,宗教成了国民分裂与两极化的一个主要导因。因此我们应以理性方式公开对话,而非把它转入地下,让分裂暗中恶化及日益变得具爆炸性。

今晚的对话会获得热烈响应,已向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发出一项信息,要他了解目前是他去做他在过去两年里一直逃避不做的事,即领导跨宗教对话会在国内举行,以找出拉近被宗教分化国人的距离之方案的时候。

首相曾说“一名快乐的首相可以做好很多的工作”,我们希望这是他能“做好的工作”之一。

丽娜乔案件带来深远的宪制影响,它影响联邦宪法赋予的9项基本自由,即:

第3条款-联邦宗教
第4条款-联邦之至高法律
第5条款-个人自由
第8条款-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第10条款-言论丶集会及结社自由
第11条款-宗教自由
第12条款-教育方面的自由

丽娜乔案件除了她个人的困境外,也引起许多宪制问题,如:

1.大马是否正积极地朝向回教国迈进,而违反了各民族先辈们在1957年时所达致的社会契约,即大马是一个民主、世俗及多元宗教国家,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这个社会契约获得宪法、政治及法律上的支持超过40多年,即从1956年李特宪法委员会报告开始,到宪法建议政府白皮书、1957年联邦宪法、1963年柯波委员会报告及国内最高的政治与司法宣布。我手上有3张1983年的剪报,它们显示出:

(i)1983年2月,东姑阿都拉曼在80岁生日会上说,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大马是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及写入宪法中的世俗国。东姑说:

“宪法必须获得尊重与遵守。有人企图实行宗教法律及道德法律。这是不可被允许的。

我国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多元种族人口。大马必须持续成为一个以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的世俗国。”

(ii)《马来西亚前锋报》在1983年2月10日的标题有“大马是世俗国”,其内容是:

“东姑的这项规劝极合时宜,因为最近我们听到有领袖及百姓积极地要修改国家法律为伊斯兰法律,以使大马成为一个回教国。

我们眼看不少宣称实行伊斯兰统治制度的国家无法给人民带来福祉,而且有关国家只有动荡不安局面。”

(iii)5天後,敦胡申翁在其61岁生日会上告诉记者说,他支持东姑的看法,即大马不应变成一个回教国。(胡申翁也向回教国说不――1983年2月13日《星报》)

2.在过去10年里,大马的司法是否日益回教化,而不再严格遵守宪法、拒绝履行宪法及30年前的大马是一个世俗国而非回教国的判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案件中的判决:

“我们必须把个人感受抛开,因为我国的法律至今仍是世俗法律,道德不接受为法律,而不享有法律上的地位。”

3.司法界因宗教而两极化,回教徒法官在涉及宗教课题的案件上一致否定非回教徒法官的观点,最近的一些案件判决即可见一般,这种现象在我国独立后的首40年里是不曾有的。法官是以大马人为先,宗教第二,或者以本身宗教身份为先,大马人身份次要?

4.为何第11条款赋予的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突然间被诠译为只局限於半数人口,以及在通过1957年独立宪法时,原本的构想是否就是只限於半数人口,即非回教徒而已。

如果在国际上时常以多元宗教为荣的大马要把它视为国家资产,而非负担的话,不同宗教信仰国人之间的对话会应获允在公开的场合进行。

Posted in 宗教,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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