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在周三应撤消教育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的1996年教育法令第8条款指示,因为他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反之却允许华淡小学生转校到国小,因为这是非法与违反宪法的。
即如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M•古拉上周所揭发的,许多家长投诉说,他们无法将孩子从国小转校入淡小或华小,因为教育部的政策是,家长只能从淡华小转入国小,但是从国小转入淡华小却不会获得批准。
古拉举一名37岁妇女的个案为例。这名妇女两度向教育部上诉,要求将她那8岁儿子从国小转去淡小求学,但皆被“种族融合”政策为理由所拒。
她的儿子及另外3名男同学更因为上阿拉伯语课程时迟到,而遭霹雳州一间国小的女教师鞭打,她已在今年2月向警方报案。
然而,该校否认强迫非回教徒学生上阿拉伯语课程。由于不满校方的做法,她将儿子暂时转校到江沙的一间学校,以等待教育部批准他到一间淡小上学。
霹雳州教育局主任拿督莫哈末查卡里亚上周二(5月22日)的《星报》证实,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小或华小是一名政策性指示。
他说,有关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种族融合,并补充说:“我们劝告(学生)家长们留在国小。无论你有什么投诉,请前来,我们将会认真的讨论”,尽管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8条款下,教育部长有权发出指示及条例落实该法令,但它显然仍受限于该法令本身以及联邦宪法。
第8条款阐明部长所发出的“一般性质指示”不能违反法令的条款。
该法令的序文清楚的阐明教育部长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即“根据家长们的意愿教育学生”。
此外,1996年教育法令承认家长有自由选择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这种权利也受到宪法第152(1)(a)(b)条款的保护,它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
教育局官员可以劝阻要将子女转校到淡小或华小的家长,但他们必须尊重家长们做最后决定的宪赋权利。
教育部长及教育局官员必须了解,否定家长们在教育法令及宪法保障的自由选择权,将是违法与违宪之举,而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国大党主席拿督斯里三美威鲁及马华、民政党、人联党等国阵成员党的部长们在周三应采用一致的立场,确保教育法令条款及宪法之精神与目标获得完全的尊重,撒消教育部长禁止国小学生转校到淡华小的指示。
希山应了解,通过部长指示,以专制与违法的措施禁止转校,与国际公认的原则之一背道而驰,即家长有权为子女选择教育。
这点尤其重要,因为希山正带领大马于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年大会上争取执行局的一个席位。希山到中国进行的教育访问,明显的是要游说中国在10月该组织选举上支持大马。
如果希山不遵守与不尊重教育法令、大马宪法及国际宣言中明文规定的子女教育权利做法成为一项国际课题,而令大马成众矢之的,将会是很不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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