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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内安法令》如此恶法的举动姗姗来迟,取而代之的《安全罪行法》却对人权是否遭受侵害打下一个大问号

政府终于提出《2012年安全罪行法案(特别裁量)》,废除过去允许行政单位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每两年延长扣留的违民主恶法《内安法令》,尽管此举姗姗来迟,但总好过没到。

这是数十年来,爱国马来西亚人不分种族、宗教,争取民主与人权运动的胜利,许多人为此付出沈痛的个人代价,赔上人身自由,而民联亦矢志废除《内安法令》。

不过,政府提呈国会取而代之的四项新法案,即《2012年安全罪行法案(特别裁量)》、《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二号修正)法案》以及《2012年证据(第二号修正)法案》,却让人不得不担心接下来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状况;假设马来西亚欲成就“世界最佳的民主”,实践“一个和平富足的社会,符合宪法、法治,尊重基本人权与个人权利的实用、且包容所有人的民主” ,则首相纳吉务必站出来说明表态。

过去,《内安法令》阻碍了马来西亚民主进程。现在,尽管《内安法令》中允许的无限期未审讯扣留权力遭废除,但是新法却允许在“为作调查之用”的情况下,未审讯扣留任何人28日,没有司法覆核,我们又要如何保证这些新法不会成为禁锢我国民主与人权的新祸根?

新法案当中的好几项提案严重影响基本人权当中的个人自由权、隐私权,甚至影响法治。

这些提案包括赋权警察电子监控任何获释者,延迟疑犯与其代表律师见面时间整整48小时,赋权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仅仅以“有理由相信”的情况下,逮捕任何可能涉及安全罪行者,而所谓的安全罪行定义模糊。

同时,《安全罪行法案》亦允许秘密证人供证,违法取得证据,在证明无罪之后亦得以继续扣留。

最令人关切的是,《刑事法典修正案》在124B条文下底下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即“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任何人透过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的犯下任何有害议会民主活动者,若罪成可判最高有期徒刑20年。”

124C条文则说明,任何“有意图犯下有害议会民主活动者”,“可判有期徒刑15年”。

同时,这些条文之前有另外五项条文阐明与“有害议会民主”的罪行,这些罪名从“印刷、贩售等等文件”、“握有文件”、“进口文件与出版”、“张贴标语”到“文件及出版的收据”,这些罪名的刑罚竟然从五年到十年,甚至高达15年的有期徒刑。

130A(a)条文则定义何谓“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即“个人或一组人设计,企图透过暴利或违宪之手段,推翻、危害议会民主”。

这些一系列“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的新罪名,不仅刑罚沈重,加之关键国家机关如司法、警察部队都未有改革,无法取得公众对这些机关独立、廉正与专业信心的下,对后《内安法令》时代马来西亚的民主进程、人权发展造成巨大威胁。

Posted in 人权, 人民联盟, 内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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