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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应该向国会解释,他是否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成立司法法庭调查总检察长本人?

首相纳吉应该亲自向国会解释清楚,他是否是在总检察长阿都干尼的建言下,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成立司法法庭调查总检察长本人?

还是说,纳吉是依主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的建议行事?

纳吉应该在近期内于国会内报告,他究竟有没有就此议题谘询过阿都干尼?又,他曾经谘询阿都干尼多少次?还有,除了阿都干尼,在他决定拒绝成立司法法庭调查,前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蓝立尤索夫及前吉隆坡刑事罪案调查总监末再因指控阿都干尼违法一事前,他又谘询过哪些司法相关人员?

在我上周四于国会发表感谢国家元首御词的十分钟演讲内,我特别提到以下事项:

“最近,当纳吉开始展开竞选活动时时,他为国阵犯下错误导致于上届大选失去数个州属以及议席道歉。”

“但整整过了三周,纳吉到底为了什么事情、原因道歉,依然成谜。”

“国阵的确必须为过去的诸多错误道歉,但他自己上任35个月以来,也有数不清的错误必须一一道歉。”

“由于时间限制,我无法一一列数纳吉的错误,我只提一个,即囿于恢复公众对重点国家机关如司法、警察、总检察署、反贪污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效率、独立及专业的信心。”

“首相拒绝成立司法法庭,调查前商业调查局总监蓝立尤索夫指总检察长阿都甘尼、前总警长慕沙哈山违法、侵害正义此重大指控;还有,前吉隆坡刑事调查局总监末再因指出,有人在1998年安华遭审讯时的“黑眼圈案”当中罗织证据;还有,达朱丁蓝立的马航救济案,以及“据悉涉及国内最有权力的警官、总检察长与一名黑社会大老的五年前案子”的新资料,时任副内政部长的佐哈里峇哈伦亦被牵连。如此种种,让人质疑首相对法治的承诺是否牢靠。“

“当一连串严重指控抛向我国最高司法、警队领导人,指总检察长及总警长犯下刑事罪时,首相是否仍要回避、拒绝表达立场?而且,被人指控的总检察长依然在位。”

无论说纳吉是根据涉及利益冲突的阿都干尼以总检察长身份提出的“建言”,还是在没有任何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决策,纳吉立即否决两名前高级警官针对阿都干尼以及前总警长犯下罪刑所提出的“新证据”,都将打击他身为首相的信誉与合法性。

至少,纳吉应该成立一个司法法庭,调查一连串严重指控以及两名前高级警官及他人提供的“新证据”,一次过查明这些针对我国最高司法官员及警官的指控是否有其根据,因此意谓总检察长与前总警长本身就是刑事罪犯,而且,被人指控的总检察长依然在位!

Posted in 国会, 纳吉, 罪案,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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