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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把独立司法委员会的成立与裸露相提并论不明智

与其把成立独立司法委员会委任与擢升法官的建议看成是增加透明度的建议,法鲁兹将之与裸露相提并论,这是不明智、低俗并破坏他本人作为首席大法官的印象。

法鲁兹也许不喜欢独立司法委员会的成立,监督遴选与擢升法官的建议,但他应了解,即这项建议早在他受委为首席大法官之前曾被提出。其成立旨在加强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且没有针对任何个别法官的用意。

法鲁兹不应提出以下的官样问题,即“我们是否要让那些在法庭上有案件及那些败诉者来决定法官们的命运?”,来质疑提出这项建议的人士(如律师公会和一些著名律师)的动机。

当法鲁兹表示欢迎任何建议成立独立司法委员会备忘录之同时,他昨天在哥打峇鲁主持一项和吉兰丹法官召开的会议后向《新海峡时报》表明他的反对立场:

“我在2003年以负责任和廉正地当上首席大法官。我们一直都非常透明。”
“但透明度应有其限制。别告诉我,当我们透明时,我们必须赤裸裸。这不是透明度,这是裸露。”
“你要一切都成为绝对?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或绝对的透明度。
“这是我对事物的看法。”

首先,把成立独司会的建议与裸露,而非透明度相提并论,绝对是错误与不当的,尤其是加拿大、纽西兰、南非及英国等国已经采纳这项司法改革。

第二,建议成立法官委任委员会并非在法鲁兹当首席大法官后才提出。

自1990年代以来,我本身就一直呼吁当局实行一个新的法官委任制度,以确保透明度、法官的优良素质及打造世界级的司法制度,因为自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万苏莱曼及拿督余锦成在1988年遭无力革职后,我国的司法制度随即陷入长达15年无法独立自主、大公无私与严守操行的危机之中。

我自1990年代开始对司法改革,尤其是委任法官方面提出的论点至今依然有效,即:

  1. 大马需要一个较为透明的法官委任制度,确保司法界享有卓越的素质,而法官也是具有高尚操守与良好品德、自主独立与敢怒敢言的合格专业人士;及
  2. 现有委任制度还是存有缺陷,即这个制度完全依赖两个人,那就是首相及首席大法官作决定,这包括:
  •  不透明的遴选与委任程序;
  • 选择性的谘询过程;
  • 缺乏以预设的准则来评估候选人。

当英国承认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对司法独立的信心是极为重要,并为了让民众监督司法界而推出一项新的法官委任制度时,该国没有人,也没有任何英国法官形容这项制度是要他们“裸露”。

除了法官的法定资格之外,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也有两大基本原则来支撑,即

  • 法官委任是绝对依据绩效来委任。
  • 专业界人士,即法官及律师们针对某一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如是否适合受委等将获得重点考量。

法鲁兹应该接纳一项更透明及公开让民众监督的法官委任制度来领导司法界的改革,以显示他的改革思维,以恢复民众及法律界对司法独立之信心,而不是一直在口头上表示支持而已。

Posted in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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