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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探1988年司法危机,恢復遭迫害法官尊严

全体部长、国会议员及公民社会应挺身支持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的重新探讨1988年司法危机来恢復遭迫害法官尊严的建议,有关法官在玩弄政治权术者的祭台上被牺牲。

我尤其要呼吁拥有法律背景的3名部长在内阁中挺身推动这项运动,他们是目前负责法律
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之前负责法律事务的拿督斯里拉西及拿督斯里莱士雅丁。

莱士在其着作“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中,针对1988年司法危机作出研究,他一针见血的指出,将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及两名最高法法官拿督George Seah及丹斯里苏莱曼是“是政治的,虽然手法看来有依据宪法安排”。(第360页)

在形容它为“行政当局为了要享霸权地位而形成了大马的这个最大丑闻”时,莱士说“整个将最高法院院长革职的一幕是应行政当局的要求作出,以在将来对司法方针具有不受拘束的发言权。”

莱士不应对本身的论文感到羞耻或辩解,而应引以为荣,因为他不仅是评述1988年司法危机的作者,而且他的分析正确。

经过10多年后,1988年司法危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大马的司法制度沦为国内及国际的笑柄及丑闻,因为它被视为镇压工具及否决人民获得公正的权利。

大马司法界时常面对国际法律及司法界的负面批评,从律师人权委员会在1989年的“马来西亚:对司法的攻击”报告,到国际律师公会、法官及律师独立中心、共和联邦律师协会及国际律师联盟在2000年4月联合报告“司法岌岌可危:马来西亚2000”等。

即如我在过去5年里常说的,虽然司法制度已停止腐化,但我们仍看不到一个真正独立司法及一个公正法治的全面恢復。

要达致这个目标,司法必须进行深远的改革,以维护司法界负责任、独立、不偏袒及廉正,无论是改革法官道德准则,或是一个公平与透明的法官委任制度,都是有必要的。

如果要全面恢復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即使是检讨大马宪法也是有必要的。

譬如,宪法第121(1)条款就应修正,以恢復法庭固有的司法权。

莱士在他的着作“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中说,在1988年司法危机后“拿走高等法庭的“联邦司法权”“危及”3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莱士形容将法庭的司法权拿走为“对司法独立的致命一击”,他说,这是“行政当局对法庭在一些判决与政府意愿相左,尤其是修正前两年之态度的直接反应”。

目前是内阁进行双重恢復,即恢復被迫害法官的尊严,以及恢復法庭在1988年修宪前在第121(1)条款下的原则司法权的时候。

Posted in 事件, 宪法,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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