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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亚欧会议—大马应成为宗教自由与和谐的典范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应撒消对第11条款及宗教交流论坛的禁令,因为大马应成为全球宗教自由与和谐的典范,这是他受邀在9月10日及11日出席赫尔辛基第6届亚欧会议的原因。

芬兰驻马大使劳里昨天在吉隆坡说,欧盟希望阿都拉出席,因为它要首相在赫尔辛基的亚欧宗教间对话会上分享大马的经验。

负责亚欧第6届会议秘书处(美洲及亚洲区)的大使韩纳说,其秘书处已经联络阿都拉,而至今的迹象显示他会出席会议。

阿都拉应率领一支各宗教代表团到赫尔辛基去,使25个欧盟国家领袖能有机会通过交流了解第一手我国宗教间的关系,而非只与首相交流,并也突出大马的主要宗教代表。

我们不能否认,在宗教之间关系上,大马走过了了艰辛与具挑战的道路,如阿都拉周二在巫统最高理事会会议后,作出错误的指示即可见一班,他下令所有针对宗教自由节第11条款论坛必须停办,理由是有关论坛将挑起我国多元宗教社会的情绪。

这项指示是错误的,基于以下3个理由应被撒消:
•    将维护宗教自由的第11条款联盟与具争议性的宗教间委员会(IFC)混在一起。因为第11条款联盟昨天澄清,其活动主要在于公民在我国最高法律下的权利与保障,而不志在检讨成立IFC。
•    有关指示恢復了极不健康与危险的做法,即和平、民主及非暴力的捍卫宪法权益,可被破坏和平、不合法行动,甚至暴力威胁打压,使国家原则,尤其是维护宪法及忠于法治两大原则沦为笑柄。
•    有关的指示很武断与缺乏諮询性质,因为它在没有事先照会其他国阵成员党及加以讨论与取得同意下发出。

如果破坏和平与暴力威胁的行动可以成功摧毁和平与合法的第11条款论坛,人数多的野蛮势力是否就可以蹂躝少数人的宪赋权力,不管对方是甚么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

维护社会契约、1957年独立宪法及1963年大马协定中的原有原则及精神,即大马是一个民主、多元宗教及世俗国家,回教是官方宗教,但不是一个回教国,并符合我国首3任首相,即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及敦胡先翁立场者,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因为“他们挑起多元宗教社会的情绪”?

马来西亚前锋报今天的封面标题“内阁下令禁谈宗教敏感课题”,它报导说,凡是违反禁令者,包括媒体在内,将被严惩。

最令人震惊的是,巫统最高理事会会议后隔天,在没有全面諮询各方,包括政党、国会议员、宗教及非政府组织之下,内阁就单方面施加这项禁令,与大马是一个宗教自由及各宗教信徒间关系良好的全球典范声誉背道而驰。

Posted in 事件, 人权,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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