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清楚地承认,首席法官劳勿斯和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受委为附加法官,以便他们可以继续成为国内的两名最高职位法官,是是前首席法官敦阿里芬在退休前的最后一天,于2017年3月30日所提出的建议。
任命劳勿斯和祖基菲里为“附加法官”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除非在任命时时任首席法官也就该事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劳勿斯是目前的首席法官。他是否根据以下的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向最高元首建议,委任他本身和祖基菲里为“附加法官”:
“122(1A)尽管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国家元首可以根据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根据他说明的目的或期限内,指定任何在马来西亚担任高级司法职位的人为联邦法院的附加法官:没有任何附加法官,会由于年龄超过66岁而不可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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