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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三个级别司法机关的整百名法官间进行无记名投票,绝大多数人将维护宪法并且支持延长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任期是违宪的立场

谢谢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清楚地承认,首席法官劳勿斯和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受委为附加法官,以便他们可以继续成为国内的两名最高职位法官,是是前首席法官敦阿里芬在退休前的最后一天,于2017年3月30日所提出的建议。

任命劳勿斯和祖基菲里为“附加法官”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除非在任命时时任首席法官也就该事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劳勿斯是目前的首席法官。他是否根据以下的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向最高元首建议,委任他本身和祖基菲里为“附加法官”:

“122(1A)尽管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国家元首可以根据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根据他说明的目的或期限内,指定任何在马来西亚担任高级司法职位的人为联邦法院的附加法官:没有任何附加法官,会由于年龄超过66岁而不可以就职。”

很明显,122(1A)条文指的是国家元首任命“附加法官”被执行时的首席法官,并且不能延伸到包括之前的首席法官,无论他们提出建议时是否是在任首席法官还是退休了。

如果劳勿斯赞同阿里芬的建议,那么就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劳勿斯根据第122(1A)条文向最高元首建议任命自己为附加法官,目的是延长他首席法官的任期三年。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将使劳勿斯在8月3日延长首席法官任期后,变成双重违宪。

若非如此,我们将会出现荒唐的情况——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采取行动,可以解释为国家元首根据前首相在职期间的建议来采取行动,也就是说根据前首相敦马哈迪医生或敦阿都拉的建议采取行动。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说得对,我国不要重演1988年的宪法危机。那场危机对司法界带来不利的影响,并引起数十年的反响。

1988年,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被革职,5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阿兹米、丹斯里尤索夫、丹斯里旺韩查、丹斯里旺苏莱曼和拿督佘锦程,为了重要的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及法治原则挺身而出,却为他们的勇气付出沉重的代价。结果,旺苏莱曼和佘锦程被革除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位。

在今天整百名的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上诉庭和高庭法官当中,我们还有没有现代的名阿兹米、尤索夫、旺韩查、旺苏莱曼和佘锦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敦沙烈被革除最高法院院长所引起的整个司法危机期间,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当时是内阁的一员。他能像马克白夫人那样推卸责任吗?

毫无疑问的,如果在三个级别司法机关的整百名法官间进行无记名投票,绝大多数人将维护宪法并且支持延长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任期是违宪的立场。延长他们的任期是首相想要做的。

看起来一马公司丑闻为马来西亚在国际社会招来耻辱与骂名,已经达到了全球盗贼统治国家的高度,对纳吉的行政团队来说却还不足够。他们想要犯下更多违反每一个善政原则与规则的滔天错误,例如任命违法和违宪的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违反了所有的善政和宪法规定。

马来西亚在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等方面,在国际舆论界引起关注长达十五年。只要我们藐视宪法以拥有违法及违宪的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我们就似乎正在追求延长国际舆论界关注的时间。

阿莎丽娜说那些认为委任首席法官劳勿斯和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为附加法官,并延长他们身为国内两个最高职位法官任期是违宪的人士,可以上庭挑战有关任命,是错误的。

有两个方法能解决这个会让司法和国家在国际上招致另一轮尴尬与耻辱的危机。

第一是劳勿斯和祖基菲里拒绝受委为附加法官,和违宪地延长他们分别身为首席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任期。

另一个方法是当内阁在今天开会时,介入这场宪法危机,在它萌芽的初期就把他根除。

如果无法让我国免于在国际社会招致另一轮骂名与耻辱,36名部长应该扪心自问,内阁还有什么用处?

内阁今天的会议会讨论国内最新的宪法危机,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在危机萌芽的初期就把它根除吗?还是内阁会表现得像传统的三只猴子——视若无睹、充耳不闻和有口不言?

Posted in 司法, 宪法, 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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