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38年前的1979年10月16日,我在国会中代表民主行动党提出动议,推介称为“资讯自由法令”的私人法案,确保政府开放,防止政府通过信息法律保护效率低下、管理不善,或渎职和腐败。
我提出动议的信念是,如果马来西亚要有一个有意义的议会民主制,我们必须创立更开放的政府以尊重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他们得以知晓影响国家和人民的一切事务。
我明确表示,民主行动党接受有一些合理的秘密是需要受到刑事判罚的保护,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维持法治与秩序、个人信息等事项。
所以,我对今天晚上论坛主题的答案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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