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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拥有官方机密法令是陈旧、不合时宜,也是过时的——官方机密法令应被废除并以资讯自由法令取而代之

大约38年前的1979年10月16日,我在国会中代表民主行动党提出动议,推介称为“资讯自由法令”的私人法案,确保政府开放,防止政府通过信息法律保护效率低下、管理不善,或渎职和腐败。

我提出动议的信念是,如果马来西亚要有一个有意义的议会民主制,我们必须创立更开放的政府以尊重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他们得以知晓影响国家和人民的一切事务。

我明确表示,民主行动党接受有一些合理的秘密是需要受到刑事判罚的保护,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维持法治与秩序、个人信息等事项。

所以,我对今天晚上论坛主题的答案是很明显的。

1978年,我因涉嫌违反《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而以五项控状被起诉和定罪,只因为我揭露政府以1.66亿令吉购买了四台瑞典制造的SPIC A-M快速攻击艇,最终减至1.57亿令吉,节省了900万令吉。

虽然行政机关并没有感谢我为这个国家节省了900万令吉,并要我因为揭露秘密而被监禁和取消国会议员的资格,而这是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出的事。不过,当时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联邦法院,将五项控状的刑罚,减少到每个控状的罚款为足以取消资格的2,000令吉以下。

我的案件导致了1986年的《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规定了在该法令下被提控的任何罪行一旦定罪,严厉的强制刑罚是至少监禁一年。

1986年12月5日,我在国会针对《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发表演讲时,我说《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违反了宪法第10条文所庄严载入及根本保障的言论和表达自由。

这也破坏了行政、国会和司法之间权力分立的原则,是新闻自由和开放、负责和问责政府死亡的预兆。

我们身处信息时代,意味着信息权是当今的重中之重,没有例外。

在目前的环境,《官方机密法令》以刑事处罚来全面禁止所有政府的信息,除非有关信息正式解密,这是陈旧、不合时宜,也是过时的,必须让位给资讯自由法令。

然而,要树立尊重马来西亚人民知情权的《资讯自由法令》,唯有在第14届全国大选中由希望联盟取代国阵成为联邦政府,才有可能实现。

只有在致力于法治改革议程,并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官方机构民主化的希望联盟政府领导下,我们才能相信可以树立类似的《资讯自由法令》。

还有两个星期,我们就会庆祝国庆60周年纪念,如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如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和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就《1957年独立宪法》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中所记载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启动全国性对话,特别是针对我们是否依然忠诚、如实和效忠于我们建国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合适和恰当的。

【于2017年8月16日(星期三)晚上9时在八打灵再也文运书坊的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论坛——“官方机密法令:是时候检讨还是废除?”发表的演讲】

Posted in 国会, 民主行动党, 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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