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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沙不配当全国总警长的另一个理由

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提供了另一个他不配当全国总警长的理由,而我昨天已基於两个理由在国会中提动议将他减薪10令吉。

这个新証据是由新海峡时报今天的封面标题“总警长抨击犯错政治人物”,它引述了慕沙的谈话,即:

“全国总警长说,别成为罪犯学习的对象”及

“政治人物应协助建立起一个较好的社会,而非摧毁之。如果政治人物不尊重法律,那麽罪犯也将一样。”

我不清楚其他的政治人物,但慕沙这种洋洋得意的骄傲言论,大大的伤了我的感受,原因有二:

第一, 负责任与有原则的政治人物,绝不会要当罪犯的典範,因为当我们犯法或被指犯法时,不是抢劫国库或私人财富来自肥。

慕沙是否会把聖雄甘地视为终其一生是“罪犯学习对像”,如否的话,他应收回上述言论,並向我国所有负责任与有原则的政治人物道歉。

第二, 从慕沙的言论中可看出,他並不了解或接受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的要旨,即“使遵守即定法律及人权成为大马皇家警察的3大当务之急之一”。

以前首席大法官敦赛丁及前全国总警长敦哈聂夫奥马为首的皇委会在其报告第10章第2.1.1条中指出:

“有鑑於警方在维持法治之餘,也保护人权,除了减少罪案及剷除贪污外,使大马的警队较为遵守即定法律及人权标准,必须明显的属於大马皇家警察的首要当务之急。内政部、建议中的独立警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及大马皇家警察领导人必须继续作出全面与可持续的主动,即将政策改变、立法、道德与行为准则、指示与程序及训练结合起来,以大幅加强遵守。“

慕沙明显的不是忘了皇委会呼吁的“将大马警队特徵彻底改造,从过於轻易动用非常时期的紧急法律与给予自己太多的空间(如过长的扣留共期),到对个人权利的敏感与尊重”。

慕沙不应把争取主流人权,以缔造一个较为美好国家的政治人物与大罪犯相提並论,目前是大马拥有一名能带头打造一支有效率、不贪污、对人权敏感及提供世界级服务警队的新全国总警长的时候。

Posted in 罪案,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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