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领导的19人独立委员会应应向元首进谏,于2021年1月11日颁布的紧急状态并不阻碍召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国会特别会议,以使《宪法》第43(3)条款生效,即“内阁应该对国会集体负责”。
这是基于下列六个理由:
第一,尽管《 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条例》第14(1)(a)条规定“只要紧急状态依然生效,(a)《联邦宪法》中有关召开会议、休会和解散国会的规定将无效”。它也在第14(1)(b)条规定:“应在元首认为适当的日期召开会议、休会和解散国会”。
第二,《马来西亚宪法》从未设想过,国会会在宣布紧急状态时被冻结。实际上,从1977年到2012年的35年间的四次紧急状态中,国会依旧运行。
第三,《马来西亚宪法》建立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之上。任何紧急状态的颁布应让这种宪法上的分权原则生效,尤其是宪法第43(3)条文列明的“内阁必须集体对国会负责”。
马来西亚没有理由禁止国会履行议会责任,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确保在对抗新冠肺炎疫情中采取有效率、高效的“全政府”和“全社会”的策略和方针。其他国家包括新冠肺炎病例多得多的国家,都没有冻结国会。
第四,在分配前所未有的巨额资金来管理新冠疫情时,有必要确保问责和透明。基于最近发布的2020年透明国际贪污印象指数的负面报道,这尤为重要。
第五,副议长阿莎丽娜在给总检察长依德鲁斯的信中,表示对于在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的战争中,国会的宪赋权力被贬抑,感到迷惑不解。
第六,确保从2月26日开始的全国疫苗接种计划能取得成功,因为近100个国家已接种了超过2亿剂的新冠肺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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